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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嘉定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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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拟定的《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本区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管理规范、生活便利”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区运营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及调剂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是个人申请人(包括单身、家庭,下同)和单位申请人(包括单身员工、员工家庭,下同)。

(一)个人申请: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单位申请: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位必须为在本区内办公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团体, 及其分支机构,其所属员工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房屋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市容环卫、公交轨交、公共管理等行业单位;

2.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科技研发企业等企业;

3.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

4.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

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纳入重点单位名单的单位,按照市里相关政策给予重点扶持。其他需给予重点扶持的特殊情形,由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申请人或单位申请人所属员工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3.本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窗口实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或委托区运营机构实施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本市住房情况申报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授权区住房保障机构和区运营机构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在“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网上业务平台”提出申请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第八条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工作、社会保险费缴费的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供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纳税证明、开户银行账号;单位所在地镇政府或区政府派出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已纳入重点单位名单的,无需提供该意见)。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申请人和通过单位申请人申请入住的员工,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未通过)后,方可申请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两级审核,一次公示”制度。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材料齐全的,受理窗口应当出具受理凭证(附有电脑系统自动生成的受理编号);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窗口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区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房源项目的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居住证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和婚姻状况核查主要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初审意见为依据,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受理机构提交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住房保障机构实施住房状况核查,在受理机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核查结果报告。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区运营机构受区住房保障机构委托在区运营机构的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复审后仍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复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对受理机构的受理、初审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一定比例的抽查,核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受理机构下发抽查结果报告;抽查认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向受理机构下发整改意见,受理机构接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撤销其准入资格确认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三条  经核准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即可由区运营机构根据受理编号进行轮候配租,区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轮候期一般不超过2年。

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就业、住房、家庭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在变动后的60天内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轮候期间除无房源或不可抗力因素之外,申请人放弃准入资格的,受理机构2年内不再受理弃权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  区运营机构应当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人数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经报送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配租标准、供应对象范围、配租时间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分为集中与常态两种。

第十五条  申请人配租标准。

(一)个人申请人配租标准:

1.单身申请人可以承租1套1居室住房,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可承租1套2居室住房;

2.单身合租申请人应严格执行1房1人的配租标准。2人可合租1套2居室住房;3人可合租1套3居室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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