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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 防御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31 嘉定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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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

防御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气象局拟定的《上海市嘉定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

 

 

上海市嘉定区关于

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

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称《办法》),加强嘉定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一)区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区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联络员会议制度,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街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应当按区人民政府及本实施意见、《嘉定区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二)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区政府及区应急、防汛、农业等部门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提供决策依据。

区发改委、区科委、区教育局、公安嘉定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三)区气象局应当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嘉定区气象灾害特点,组织编制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落实防御措施。

(四)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嘉定区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五)区财政局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强化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六)区气象局应当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依据上海市气象安全街镇建设规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落实气象安全街镇建设,提高街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七)区民防办、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应当在台风、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等建设,落实台风转移人员临时避难场所防灾措施。

(八)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在下立交、低洼区域等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疏通排水管道、河道、加固堤防。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做好建设开发区域的排水工作,确保排水畅通。

(九)区交通委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轨道交通、航道等交通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风、大雾、道路结冰防护设施。

(十)区气象局应当加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整改或消除隐患;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十一)区科委、区经委、区水务局、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维护管理;相关设施在建设、维护时,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十二)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加强对种植业、养殖业等的安全生产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大棚等农业生产设施,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十三)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内防雷装置的日常巡查、维护,发现受损及时报修,定期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做好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巡查、处置,避免大风吹落;加强排水管道及地下车库排水设施维护。

(十四)嘉定区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区气象局应当会同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委、区经委、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公安嘉定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单位的认定,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

三、优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机制

(十五)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区气象局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防御重点区域和高等级公路沿线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完善大风、大雾、道路结冰等监测设施。

(十六)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绿化市容局、公安嘉定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应当共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和洪涝灾害、城市火险、农业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

(十七)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应建立精细化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逐步开展分区气象灾害预警,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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