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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引领国家自创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 号)、《关于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52 号)等文件精神,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 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强化科技创新平台支撑
(一)支持建设高端研发机构。对新落户的高端研发机构,5年内给予最高 5000 万元运营资金资助、最高 5000 万元购房资助、最高 5000 万元设备资助、最高 9000 平方米房租资助,对获得市本级财政支持的给予最高 1:1 配套资助,对特别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支持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企业联合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其建设成效,年内给予最高 250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5 年内给予最高 50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
(三)支持建设众创孵化载体。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
  空间提质增效,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4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的建设运营资金资助,晋级补差。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经认定   的科技型孵化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根据考核情况可全额支持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发展。对新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 4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建设运营资金资助,晋级补差。后续每年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已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绩  效评定,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支持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布局建设集研究开发、
  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列入省级、市级、区级创建名单的,分别给予 1000 万元、800 万元、500 万元的建设运营资金资助,晋级补差。
(五)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
  建设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年内给予最高 50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支持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平台,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讨论通过后,每年给予最高 30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 10 年。
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培育
(六)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认定为优质创新创业项目的,
  一次性给予最高 50 万元创业资助,并给予不超过 500平方米办公(生产)用房 3 年房租资助。认定为区级创新示范企业、创业明星企业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资助。
(七)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
  首次认定以及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资金资助。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资金资助。重点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市场前景好、成长性高的创新型高成长企业,5   年内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金资助。对认定为区发明专利产业化示
范企业的,给予 100 万元资金资助。
(八)支持引进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新引进重大高
  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技术前景和经济效益等,给  予最高 1000 万元资金资助。
(九)支持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快新产品(技术、
  服务)的示范应用和推广,对新认定的重大自主创新产品给予 5万元的认定补助。对企业购买重大自主创新产品的给予最高 400万元售买补助。对政府首购产品的供给方给予最高 200 万元首购补助。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投保重大自主创新产品综合险(首台套综合保险),年内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保费补助。
三、提升核心技术创新能力
(十)实施重大技术创新专项。鼓励企业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对立项的区级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重大科技专项),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金资助。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企业实际支出咨询费用的 60%、最高 5万元补助。
(十一)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推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晋级补差。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实验室的,
   分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晋级补差。对创新型龙头企业建立区级及以上企业研究院的,年内给予最高 50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
(十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
  对纳入R&D 统计系统、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年度研发投入超过 200 万元(含)且研发投入强度超过 3%的企业,研发投入增幅超过 20%
(不含)按 6%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助,研发投入增幅在 20%(含) 内按 5%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研发投入较上一年度下降幅度在10%(含)内按 3%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建有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准确填报研发投入统计报表的企业,可给予填报人员奖励。
(十三)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保护。对获得美国、欧盟和日
  本的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给予每件 6 万元补助。对获
得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给予每件 2
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给予每件最高 1 万元补助。获得市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市级及以上专利示范企
  业的,给予市级资助经费 1:0.5 配套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中
国外观设计奖、浙江省专利奖的专利,给予市级资助经费 1:0.5 配套资助。
(十四)加大科技创新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非第一承担单位,按上述奖励标准的 30%给予奖励。设立企业科技进步贡献奖励专项,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设立区级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最高 30 万元资金资助。
(十五)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
  目,给予最高 500 万元专项支持。对海外企业或机构在区内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的,年内给予最高 60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对区内企业或机构在海外设立孵化器的,年内给予最高 250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  关系,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的 20%、最高 30 万元资金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类展会,给予最高  50万元资金资助。
四、集聚科技创新人才
(十六)支持海外创新人才引进。对引进的海外工程师” 及外籍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等高层次国外人才,给予市级资
  助经费 1:1 配套资助。
(十七)支持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批市级院士专家工
  作站,建站满 1 年后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资助;对获批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 80 万元资助;被批准为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 100 万元资助。对 3 年绩效评估(首次绩效评估时间从建站首次考核后 1 年算起)优秀的建站单位,给予 20 万元奖励。
五、发展壮大科技服务业
(十八)支持壮大科技服务业。重点支持研究开发、检验检
  测认证、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对新引进的专业化科技服务平台,年内给予房租资助和最高 100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落户奖励、每年最高50 万元的上台阶奖励、每年最高 20 万元的资质奖励、年最高 300 万元房租资助。完善科技中介机构培育机制,实施科技中介绩效考核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对新认定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代理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代理区内发明专利申请的,每年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年内给予最高 300 万元培育资助。
(十九)支持科技与金融结合。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积极引导银行、保险、证券、担保、创投及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设立科技信贷风险池基金,给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服务风险补偿。鼓励开展首台套保险、首批新材料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等科技保险。鼓励金融机构申请投贷联动试点,推出投贷(保)联动金融产品,建立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机制。
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十)提升一区多园发展能级。发挥国家自创区核心区辐射带动作用,支持 “一区多园新兴产业园专业化发展。统筹建立园区间联动机制,推进人才、项目等创新资源流动和共享,
   实现协同创新发展。创新体制机制,设立一区多园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分园主导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对绩效突出的分园和先进个人给予考核奖励。
七、附则
科技创新管理费用不超过年度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 1%,重点用于规划咨询、科技培训、项目论证、评审评估、绩效评价及验
  收结题等方面。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三年内禁  止申报科技项目。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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