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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2113号)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经营建设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加快形成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与全市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依法治安、综合治理,突出预防、落实责任,依靠科技、创新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更加科学的安全管理、更加健全的责任制度、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撑、更加完备的技术保障、更加高效的应急处置、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更加严厉的责任追究措施,进一步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到2015年,形成完善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格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保障能力、技术支撑能力、事故应急管理能力明显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持续加强,各类事故总量、死亡人数持续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工作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信息公开、激励约束、安全警示等五项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进一步完善事故事件报告、事故查处及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信息公开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监督检查、区域联动、行政问责等制度;加快制定与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

  2.加大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执法力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全市普法教育规划,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部门间联合执法,提高执法实效。按照“属地管理为主、行业部门监管全覆盖”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切实依法落实企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努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3.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及时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认定和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调查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事件报告、查处、督办、信息公开等制度,查找安全隐患,完善相关措施,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要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职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及时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协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积极探索建立行业和区域企业安全生产协作机制,通过企业互助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强化各地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各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3.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督促指导。积极探索建立与本行业领域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评先评优、项目核准、采购招标、资质评定、特许经营、用地审批、用电用能、保险费率、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三)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1.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认真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严禁使用落后或列入淘汰目录技术、工艺和设备的项目准入,从源头上推动产业升级转型;严把各类安全许可换证审查关,淘汰安全条件无法满足要求的企业。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依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准立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尤其要切实落实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依法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的专业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2.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高风险点的隐患排查、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举报奖励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增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有效性,重大事故隐患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备案。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依法依规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健全管理档案,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3.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建设工程、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等行业(领域)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专业达标、岗位达标的要求,在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推进县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加强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日常管理,实现持续改进。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级的重要依据。

  4.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粉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1.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依法落实长途客车、危险货物车辆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规定,依法加强校车规范化建设和监管。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对客运、危险品运输、校车等重点车辆实行联网联控。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行为。继续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和农村(山区)道路危险路段的整治,加大投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切实落实桥梁、隧道、码头、渡口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高速公路延线综合环境治理和涉及地方的铁路建设运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继续强化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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