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奉化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
奉化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和《关于宁波市各县(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浙价房〔1998〕63号、浙财综〔1998〕17号)以及宁波住建委《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甬建发〔2013〕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和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化市城市和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工业建设项目按用地面积征收。
第二章 收费标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奉化政策 > 奉化区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fenghuaquzhengfubangongshi/20181116/169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