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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其竞争力,加快我市提高资源利用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省、宁波市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六个加快”战略和“三思三创”要求,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以提高区域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重要目标,全力引导和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全面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二、基本原则

  本着“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原则,根据我市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积极支持引导已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三、转型重点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为转型升级重点培育对象: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或耗用能源等资源较多的制造、商贸、住宿、餐饮、娱乐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行业发展潜能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空间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四、优惠政策

  (一)社保费优惠扶持

  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其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缴费标准的确定办法,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内,由“个转企”单位自行选择,可按企业标准缴费,也可按个体工商户的标准缴费。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个转企”后,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的岗位补贴,具体操作细则参照奉化市政府相关文件。

  (三)税(费)优惠扶持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2015年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转企当年起2年内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个转企”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基本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5.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对“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15年底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7.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其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如果确定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以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报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8.转型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2014年底前,依法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各类工本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时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除外,其他转型企业年检时3年内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四)财政奖励

  以“个转企”上一年度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一万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三年内按80%给予奖励。

  (五)金融支持

  1.“个转企”后,各金融机构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设计还款方式,量身定制还款计划,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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