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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奉化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支持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

第三条  认定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命名等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传承项目必须是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二)必须依托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开展传承活动;

(三)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的知识和核心技艺;

(四)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五)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六)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  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由个人向所在传承基地提出申请,由传承基地推荐至当地镇(街道)。各镇(街道)进行汇总、筛选后,向区文广旅体局申报。

第六条  申报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二)本人在该项遗产中的习艺时间和实践经历;

(三)本人在该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与同一地区、同一辈份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艺术特色;

(四)本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

(五)本人在区级传承基地传承该项目的证明。

第七条  成立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建立,承担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和专业咨询。

第八条  评审工作遵循“坚持标准、择优支持、宁缺毋滥、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结合申请人所申请项目在本辖区内的分布情况,提出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提交区文广旅体局。

第十条  区文广旅体局通过http://www.fh.gov.cn政府网站的区直部门信息公开栏对评定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一条  区文广旅体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入选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两年命名一次。

第十三条  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新人;

(二)积极参加该项目的宣传、展演活动;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其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二)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三)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四)其他有利于传承的必要和可行的帮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文广旅体局核实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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