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东阳市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东政办发〔2005〕148号)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履行缴费义务12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8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增加1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分娩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足额发放,产假期满后30日内凭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市社保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日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实际日平均工资收入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生育医疗发票原件及出院记录;
(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删去第二十二条。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在2015年5月31日前生育的,仍按《东阳市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东政办发〔2005〕148号)文件的原有关条款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的《东阳市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东阳市生育保险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