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东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环境资源,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环函〔2011〕247号)和《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金政发〔2012〕109号)、《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细则》(金环发〔2012〕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阳市行政区域内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污染物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第三条 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应当是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环保部门以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形式参与排污权交易。
第四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五条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共同推进机制。
市环保局负责构建排污权交易平台,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负责排污权的收储和出让,加强对排污权交易活动的监管;负责排污权指标的技术核算和现场检查核对,并承担上级环保部门和市政府委托的相关事务。
市财政局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的管理,落实有偿使用和交易日常工作经费、交易平台建设经费和启动资金等,并加强排污权交易资金监管。
市发改局(物价局)负责对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监管,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
市审计局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交易,不免除排污单位法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污染物排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遇到集中供热、禁燃区建设以及政府污染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时,企业有偿使用的排污权指标须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合同和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出让或者由环保部门回购。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七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环保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其初始排污权指标由环保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且须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环保部门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第八条 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环保部门本着尊重历史、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进行核定,并经公示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及基本信息;
(二)拟分配(或核定)的排污权指标名称、数量等信息;
(三)有利害关系的排污单位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确认;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环保部门应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复核。申请复核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总量技术报告,报环保部门批准后确认。
第九条 现有排污单位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实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期限一般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首次有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内因承担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政府污染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减少的排污权,可以按照剩余期限由环保部门回购。
第十条 我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照《关于金华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金价管〔2012〕137号)执行。环保部门回购或直接出让排污权指标的,价格参照回购或直接出让时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