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是对农民职业技能水平、从业素质的一种认可,对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服务的基本依据,是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更好地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省农业厅、省农办《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浙农科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一定的知识技能水平,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知识技能水平、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颁发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省农广校东阳分校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服务等认定事项。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以政府主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为基本原则。
第六条 认定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产业标准。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需同时满足基础标准和产业标准,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只需要满足基础标准。
(一)基础标准
1.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特殊情况可放宽。
2.学历及技能要求: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具有农校、农广校或其他农业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含函授生)以及持有相关职业技能证书者优先。
3.培训学时数:理论和实践学习培训累计达到规定学时数(生产经营型达42学时,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达30学时);或经过全日制高校涉农专业学习并毕业。
4.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产业标准
具体产业标准由相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首次认定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首次认定级别统一为初级,凡符合认定标准的农业从业者均可参加首次认定。
第八条 达到相应认定标准的职业农民,其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后发放《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凡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新型职业农民登记。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申报(也可由职业农民自行申报)并负责初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发放《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附件1)或《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附件2),经初审后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4.认定人员名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存档备案,按照农业部统一样式,由省农广校统一印制证书,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集中发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实行新型职业农民网络化动态管理。
第十条 晋升条件
对已被认定为初级新型职业农民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晋升为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1.符合认定标准,且持续在农业生产领域工作。
2.根据要求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
3.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中级职业技能证书的初级职业农民,可晋升为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获得相应的高级职业技能证书的中级职业农民,可晋升为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检审和退出机制。凡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人员每2年须接受一次检审,检审不合格的将暂时退出新型职业农民,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检审不合格:
1.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低于2天(或12学时)的。
2.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申请暂缓的除外)。
3.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
4.年龄已超出要求范围。
5.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暂缓条件:由于政策因素、不可抗力、或生病等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须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暂缓检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恢复并检审合格为止。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及管理过程中要加强自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3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