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指导意见》和省、金华市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等原则,对辖内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网格化排摸整治,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式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业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银行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分类处置。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局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监管局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企业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理财""基金""基金管理""财富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或"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局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局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相应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人行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管。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利用现有举报平台,鼓励通过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局、浙江互联网金融联盟设置的举报平台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四、主体责任落实
(一)统筹协调
成立以分管金融的副市长任组长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整治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综合协调、督促推进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政法委(维稳办)、信访局、市府办、法院、检察院、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金融办、人行、银监办、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各镇乡(街道)要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二)分领域专项整治
分领域牵头部门按照省、金华市整治工作方案和各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6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具体抓好落实。
1.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由市银监办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2.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3.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人行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4.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5.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6.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由市金融办和人行东阳市支行共同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其中市金融办牵头对本市各类交易场所、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市银监办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它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市经信局牵头对本市担保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市商务局牵头对本市的典当行、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市建设局等其他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各个分领域专项整治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的,由相应的牵头单位负责组建,各相关单位予以配合。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单位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三)条块结合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疏导和转办工作,积极推动问题化解。
市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镇乡(街道)派出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建设局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通信部门(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市政法委(维稳办)、法制办、法院、检察院、财政局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组织开展网格化清理排查,分领域整治牵头部门将摸底排查结果分别报送上级部门,同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单位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要马上报告相关单位。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单位对本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牵头单位于2016年8月底前提交市领导小组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评估总结。各分领域整治牵头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本领域整治情况于2017年1月5日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建议上报市政府和金华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深刻认识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按照统一部署,细化整治内容,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间和区域间纵横联动,做好上下沟通及内外协调,形成风险防范合力。加强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形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合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注重工作方式方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高、难度较大等特点,要讲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风险隔离,依法依规,有节有度,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各分领域整治牵头单位在落实相关工作时要注意保密,特别是分领域专项整治的相关文件及工作底稿,要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不得随意泄露。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要通过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要讲究方法策略,统一宣传口径,主动、适时发声,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要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