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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
  东阳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房屋使用,合理控制和引导我市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建设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按批准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按本办法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阳市范围内利用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规划部门编制分街区经营业态引导规划。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1.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
  2.临时改变用途后,对安全、市容、交通、停车、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影响较大的;
  3.属于规划配套服务设施,改变用途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的(本款所诉规划配套服务设施包括住宅及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库);
  4.房屋属于已经公布拆迁范围内的或者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5.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6.房屋局部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时,改变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情形。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规划部门向所在镇(乡)、街道征求初步意见;
  2.规划部门在收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召集国土、行政执法、消防、住建、环保、交警、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及相关镇(乡)、街道进行方案论证(房屋临时改变用途建筑面积在300㎡以内的可以简化程序不组织论证,出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表详见附件1);
  3.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论证或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由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开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公示结束后,符合要求的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函告国土部门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5.国土部门审核同意后,规划部门出具《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由国土部门按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
  6.规划部门在办理改变房屋用途行政许可后将决定书函告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
  第七条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3)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经核实后原件退还),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人委托承租人办理的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房屋改变、改造、装修的设计方案(含店招店面、门前绿化)及相应图纸,提交规划部门审查(房屋临时改变用途建筑面积在300㎡以内的仅提供立面设计、店招店面设计和门前绿化设计方案);
  (5)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使用承诺书(附件2);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房屋临时改变用途自规划主管部门下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需要申请延期的,须在期满前六十日内重新申请。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三章  土地收益金的收取和计算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经规划部门批准后须缴纳土地收益金,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土地收益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所在镇(乡)、街道的城镇建设。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按批准年限一次性交纳土地收益金。
  第十二条  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详见附件3。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是房屋临时改变用途审批的主管单位,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涉及国土、行政执法、建设、环保、市场监管、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协同规划部门做好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审批和查处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消防部门对场所进行消防行政许可前应核对房屋使用功能,涉及房屋改变功能的应告知使用单位或个人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消防部门不得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登记后定期向规划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住建部门抄送登记情况。
  第十八条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违法建设处理相关规定由相应部门负责责任区域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查处工作。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要核对场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许可的使用功能,一旦发现房屋使用人存在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规划部门出具的决定书和交纳的土地收益金凭证,不得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改变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条  规划部门同意房屋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原规划批准的房屋使用功能不变,如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仍按原房屋使用功能,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利用原有房屋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在2016年12月30日前按本规定要求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使用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5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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