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军区司令部 武警浙江省总队司令部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安〔2015〕234号)文件及浙江省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关于印发<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151号)的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2.安置对象根据考试考核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选择接收单位。若出现综合成绩分数并列的,以考核分数高的排列在前,若考核分数仍相同的,抽签决定排列顺序。"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1.成绩的计算。考试考核综合成绩由文化考试分数×40%加考核分数×60%组成。"
三、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3.考核。考核主要依据部队提供的有关档案材料进行,考核分数计算依据浙民安〔2015〕234号文件执行,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立功和团嘉奖须有部队通令文件复印件(加盖部队公章)为依据。记分、减分的依据一律以退役士兵本人档案现有材料记载为准,事后补充材料均不得作为记分依据。经量化评分后,填写《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并向退役士兵公开。如有异议,本人必须自公开之日起三天内向市安置办反映。逾期不受理。"
四、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5.安置过程的监督。考试考核过程由市纪委派驻第五纪检组全程监督。"
五、第四条修改为"本意见从2016年7月30日起开始施行,原《关于印发<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151号)同时废止。"
六、增加附件《东阳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
本通知自2016年7月30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