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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D01-2015-0026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东阳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东阳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信用建设在经济运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中的保障作用,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引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是指本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服务机构等(简称报送单位)根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对其依法联动实施奖励性或者惩戒性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应当遵循奖惩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执行、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管理
第四条  市发改局(市信用东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的指导和协调。市信用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整合和发布工作,并为实施信用奖惩提供所需的信用信息。  
各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分工,负责指导本行业的信用奖惩工作,制订本部门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报送单位应按《东阳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向东阳市信用中心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市信用中心根据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在"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平台"上向社会发布。  
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存有异议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在提供时予以标注。异议处理完毕后,取消标注,并告知市信用中心。
第六条 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的企业信用档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
(一)A级:表示该企业有荣誉信息,且无失信信息。AAA级表示该企业荣誉信息优秀;AA级表示该企业荣誉信息优良;A级表示该企业有荣誉信息;
(二)B级:表示该企业无荣誉信息,且无失信信息;
(三)C级:表示该企业有二条以内失信信息;
(四)D级:表示该企业有三条(含)以上失信信息或者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
第七条 荣誉信息是指县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依法认定,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起正面作用的记录,具体包括:
(一)被列入AAA级纳税人的记录;
(二)获得绿色企业称号的记录;
(三)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企业的记录;
(四)被列入中国质量奖、省(市)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企业、优质工程的建筑企业、出口名牌企业的记录;
(五)被列入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和金华市著名商标的记录;
(六)被列入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和浙江省进出口质量诚信企业的记录;
(七)被评为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的记录;
(八)被评为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记录;
(九)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示范企业的记录;
(十)被列入依法统计信用企业的记录;
(十一)被列入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AA级企业的记录;
(十二)被列入省级餐饮服务示范单位、量化分级管理A级餐饮单位的记录;
(十三)被列入"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记录;
(十四)被列入海关企业级别A级、AA级的记录;
(十五)被列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记录;
(十六)被行业主管部门授予行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记录;
(十七)被评为"守银行信用企业"的记录;
(十八)其他设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依法认定的荣誉记录。
第八条 失信信息是指县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依法认定,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起负面作用的记录(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责的行为除外),具体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定期检查的记录;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记录;  
(三)一般、较大I、较大II、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记录;  
(四)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记录;  
(五)一般、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六)依法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存在欠税、逃税、骗税和抗税的记录;  
(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通报的记录;  
(八)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记录;  
(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乱涨价、乱收费、非法集资被处罚的记录;  
(十一)有主观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和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商品的记录;  
(十二)企业相关人员有商业贿赂行为的记录;  
(十三)企业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记录;  
(十四)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财政、审计部门处理的记录;
(十五)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显示贷款有严重不良信用的记录;
(十六)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受到行政机关查处的记录;
(十七)企业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承诺骗取证照、补助资金、项目审批被查处的记录;
(十八)违法募集资金、违规担保或关联方交易舞弊的记录;
(十九)被列入进出口检验检疫、质检、药品安全、餐饮等黑名单的记录;  
(二十)走私、贩私记录;  
(二十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的记录;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的记录;
(二十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担保又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清偿责任的记录;  
(二十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走逃的记录;  
(二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正在执行刑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记录;  
(二十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十六)其他县(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依法认定的失信记录。  
第九条  荣誉信息记录期限为荣誉事项有效期。企业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三年。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五年,自失信行为认定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五年的予以删除。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失信行为记录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企业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认为企业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修复决定书面告知企业和市信用中心,市信用中心报请省信用中心及时删除相关失信信息;认为企业整改不到位,可以决定不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不予修复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允许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企业对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发布的本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市信用中心应在接到企业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核实。
报送单位应当在接到市信用中心要求核实信息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中心作出书面答复。
市信用中心在收到该书面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予以公告。
第三章 奖惩管理
第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招商引资、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使用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并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类行政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A级企业予以政策支持:
(一)税务管理方面:
1.对信用A级企业,除了专项、专案、上级交办和部门转办、举报案件检查及发票协查等检查,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稽查。自认定A级纳税人两年内,纳税评估不得超过一次,并予以绿色通道优先办税服务、政策快递服务、定期上门服务等办税服务,评估实地核查必须经市国税局局长批准;
2.对信用A级企业,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两年内,除了专项、专案、举报案件检查及发票协查等检查,地税部门原则上不得重复稽查,纳税评估不得超过一次,发票用量检查应当根据纳税人申请放宽一个季度,并予以绿色通道优先办税服务、政策快递服务、定期上门服务等办税服务;
(二)市场监管方面:
1.对信用A级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工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受理并提供便利,并减少检查频次和实行简化检查;
2.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后,信用A级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参加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三)科技管理方面:
1.对信用A级企业的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予以优先考虑;
2.在各类科技奖励的申报、专利资助资金申报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A级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四)项目申报、政府资金安排及贴息方面:
1.对信用A级企业的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国债资金补助、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2.在符合现有专项资金政策的条件下,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立项和财政补助额度方面对信用A级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3.对信用A级企业的投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进行各专项资金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
(五)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信用A级企业实行特事特办,在企业提出申请后,第一时间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1.人力社保部门对信用A级企业免除日常巡查监察;
2.在评选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时,可以优先考虑信用A级企业的法人代表;
(七)环保监管方面:
1.对信用A级企业,环保部门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
2.减少执法监管频次,实施告知执法;
3.对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教育,帮扶指导其整改;
4.对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实施专人跟踪服务;
(八)公安行政服务管理方面:在落户政策和出入境管理方面给予优化服务;
(九)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消防部门对信用A级企业实行特事特办,在企业提出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有关手续和消防业务技术指导申请后,开辟绿色通道并提供便利,第一时间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十)其他符合规定的政策支持或者倾斜。
第十四条 公共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行业服务机构可以对信用A级企业采取下列奖励性措施:
(一)在生产资料供应渠道、产品销售渠道、专业化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同等条件下,在优先办理贷款业务、适当降低贷款成本等方面给予信贷支持;
(三)优先安排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
(四)办理其他业务时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按照职能分工,在部门惩戒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对信用C级企业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二)撤销其相关领域的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对其提高贷款准入门槛或者拒绝贷款;
(四)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业务时,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其有关资格;
(六)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依法禁止其参加重大项目投标;
(七)在海关行政管理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海关各业务环节中对其加强监管;
(八)不将其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九)取消政策优惠或者财政资金补贴。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按照职能分工,对信用D级企业除采取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惩戒性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在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在企业首次公开募股、上市公司配股、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加强调查核实和退税评估分析;
(四)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不予批准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等具有金融类业务的机构;
(六)在企业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予以限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服务机构等对信用C类、D类企业实施失信惩戒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信用办负责对全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各部门应当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荣誉信息和失信信息。
市信用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使用和管理工作,建设和维护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在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上对企业信用档案按照A、B、C、D四个信用级别进行分类管理,为实施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提供依据。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实施细则,并报市信用中心备案。
公共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服务机构等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联合奖惩的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市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服务机构等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市信用中心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在东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行业的失信"黑名单"制度,明确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删除的条件、程序,并将失信"黑名单"及时报送市信用中心,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督查、考评相关部门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推介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经验。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投诉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将核实无误的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则,利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加强对信用行为的报道,对守信者给予表彰宣传,对失信者在行业内警告提示、通报批评、披露曝光和公开谴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阳市信用东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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