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21日
东阳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用信息管理,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报送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日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以及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在其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记录,以及对其依法联动实施奖励性或惩戒性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市域内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评价、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合法权益,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东阳市信用东阳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牵头召开信用东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部署和监督各成员单位落实征信、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工作。
第六条 东阳市信用东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市信用东阳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并为实施信用奖惩提供所需的信用信息;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信用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条 市信用中心隶属市信用办领导,负责全市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和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企业信用报告的规范性检查和上网公示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镇乡(街道)可以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平台,负责所在部门、镇乡(街道)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披露、查询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信用中心的工作指导。
各信用信息报送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信用信息报送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向市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定时报送《东阳市信用信息指导目录》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市信用中心、报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使用人对征集、使用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信用信息,除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保密,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及工作职责范围使用所获得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一条 市信用中心有权征集下列信用信息,下列各部门和单位应负责提供。
(一)全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掌握的信用信息;
(二)人行、银监办等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可公开的行政信用信息;
(三)全市社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在开展活动中获得的信用信息;
(四)市政府授权征集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报送单位要根据事先确定的《东阳市信用信息指导目录》,按照谁办理、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工作。按数据交换的要求,保障数据交换频率、交换条目和交换质量。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的自动化水平。对已经建立信用公共服务平台的报送单位,必须与市信用中心实现系统对接,并将其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到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实时传送信用数据;未实现系统对接的单位,每月5日前定期向市信用中心报送信用信息;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者更新的,应当即时提交或者更新。
第十三条 企业、社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按约定的方式向市企业信用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主要征集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
1.登记/注册/备案信息: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经营范围、登记(认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及股票上市交易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2.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等级名称、资质证书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资质证书状态等内容;
3.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许可编号、许可类型、许可内容、许可机关名称、许可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4.分类监管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日期、评价依据、文号、评价机构等内容;
5.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报年审)结果信息:包括检验/检测/检疫年度、检验/检测/检疫结果、检验/检测/检疫日期等内容;
(二)荣誉信息:包括荣誉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内容;
(三)失信信息:
1.违法信息:包括法院违法判决结果、当事人、执行期限、判决机关和检察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等内容;
2.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对象主体识别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3.行政强制信息:包括行政强制机关、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编号、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行政强制依据、行政强制日期、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等内容;
4.行政裁决(定)信息:包括行政裁决机关、行政裁决(定)书编号、行政裁决(定)事由、行政裁决(定)结果、行政裁决(定)日期等内容;
5.未履行法定义务、违约信息:欠薪/欠费/欠税/欠贷,包括欠薪/欠费/欠税/欠贷时段、欠薪/欠费/欠税/欠贷总额、欠薪/欠费/欠税/欠贷记录机关等内容;
6.承诺失信信息:承诺时间、失信时间、失信内容、审批记录机关、违约责任承担。
(四)警示信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需要锁定监管或者向公众提供警示的信息(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身份信息中的各种警示信息,如许可证到期等;不良行为信息中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以及各种涉案未果信息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信用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征集。
第十六条 报送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数据指标项制作,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属于企业或自然人提供的,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报送单位发现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时,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中心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市信用中心应当对信用信息进行维护、管理和更新,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报送单位提供的信息导入信用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报送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根据信用信息征集目录的数据指标项,将信用信息按社会公开信息、部门共享信息、授权查询信息分类。
社会公开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信息、优良信誉信息以及没有明确分类的信用信息,系统默认为社会公开信息。
部门共享信息限制在信息报送部门之间共享,不宜对社会公开,除限制性信息以外的信用信息,系统默认为部门共享信息。
授权查询信息应当限制知晓范围,报送单位应明确授权查询范围和方法。
第二十条 市信用中心应当主动将公开信息通过东阳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 市信用中心应当将部门共享信息在东阳市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共享。
第二十二条 市信用中心应当对授权查询信息按报送单位要求通过技术手段限制知晓范围。
第二十三条 市信用中心应当按照下列权限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一)社会公众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公开的信用信息;
(二)注册用户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身份认证和刷脸等专门服务网点向社会公开公众开通查询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和授权人的信用信息;
(三)政府工作人员可通过东阳市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查询部门共享信息。
授权查询类信用信息必须得到市信用中心授权,方可通过东阳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查询。
第二十四条 司法机关需要查询信用信息的,市信用中心应当向其提供相关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但不得批量导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通过信用信息共享系统获得的信用信息予以公开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公开信息的有效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荣誉信息记录期限为荣誉事项有效期。企业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三年。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五年,自失信行为认定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五年的予以删除。
(二)警示信息,有效期限为1年(即公开近1年的信息)。前款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发布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是指市信用中心依托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平台,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和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守信经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活动。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由计算机从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平台中提取数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自动形成评价结果或由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评估,经市信用办审核认定的评价结果。
本市企业和外地企业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本地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市信用办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市信用中心负责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维护。
第三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的结果称为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级,其中A级又划分三个级别。
(一)A级,表示该企业有荣誉信息,且无失信信息:其中AAA级表示该企业荣誉信息优秀;AA级表示该企业荣誉信息优良;A级表示该企业有荣誉信息。
(二)B级,表示该企业无荣誉信息,且无失信信息;
(三)C级,表示该企业有二条以内失信信息;
(四)D级,表示该企业有三条(含)以上失信信息或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
自然人信用评价等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等级。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行业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并将失信"黑名单"信息及时报送市信用中心向社会发布。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可应用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信用评估活动。
第六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招商引资、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 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同时,使用单位应当核查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的信用记录,并不断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和风险管控要求,可以查询市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发布的信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签订、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根据自身风险防范需求,可以查询市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发布的信用信息记录。
第三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可以查询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数据库,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第七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市信用中心发布查询机构公布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向市信用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三十八条 市信用中心收到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后,应在接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核实。
报送单位应当在接到市信用中心要求核实信息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市信用中心作出书面答复。
市信用中心在收到该书面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予以公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信用中心应当建立信用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每年7月和次年1月份通报半年度和上年度各单位信用信息报送情况。
第四十条 市信用办应当定期对市信用中心和报送单位的下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信用信息报送、征集、发布、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异议信息处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信用中心负责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报市信用办备案。
第四十二条 市信用中心应在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将工作情况报市信用办。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报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信用办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目录和时间报送信用信息;
(二)报送虚假或者错误信息;
(三)报送非本单位收集、储存、管理、统计和分析生成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信用信息;
(四)使用经市信用中心整合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信用信息进行营利活动;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市信用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信用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公布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用信息;
(二)擅自对信用信息进行修改或者拒绝更正错误信息;
(三)未按规定处理和答复异议信息;
(四)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规定;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阳市信用东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