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严格落实林地保护政策,保障和促进我市设施林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立项申报范围与标准
(一)申报范围
林道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供各种林业运输工具使用和生产作业的交通运输道路,包括运材道路、林产品运输道路、营造林道路、护林防火道路等。
林业生产用房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用于培育林木种子、苗木的繁育室,贮存林木种子、苗木、木材、林产品、肥料、农药、农具、护林防火工具的库房,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管理用房等。
(二)申报标准
林道的建设标准按省林业厅2011年发布的《浙江省林区道路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最大路基宽度不超过4.5米,用地规模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确定。
林业生产用房及相关附属设施控制标准和规模为:经营林地连片面积50-100亩的,使用林地不超过120平方米;100-200亩的,使用林地不超过160平方米;200亩以上的,使用林地不超过其经营林地面积的1.5‰。对流转林地200亩以上实施林业规模经营的,总量不超过3‰。以上林业生产用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6米。在市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以及"四边区域"(公路边:国省道公路两侧15米;铁路边:铁路两侧10米;河边:河道两岸;山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不得申报林业生产用房立项。
二、规范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审批
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审批程序如下:
(一)森林经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森林经营单位,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生产资料,从事相关经营管理活动,有明确经营范围的单位,包括国有林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林地所有权单位以及通过承包或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单位等。
森林经营单位应向市林业局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1)立项申请表(见附件);
(2)项目占用林地布局图(林道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林业生产用房的比例尺不小于1:2000);
(3)法人证明;
(4)不改变林道或林业生产用房用途的承诺书;
(5)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同意建设的意见。其中:使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森林经营单位与林地所有权单位不一致的,要提交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建设的意见;涉及林地流转的,要提交原林地承包经营权单位同意建设的意见及林地流转协议。
(二)征求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意见
市林业局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后,应征求拟建项目所在地(以下简称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森林经营单位提出的拟建项目提出意见;市国土局负责对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选址的地质安全性出具意见;市水务局负责对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出具意见;市交通局负责对林道规划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出具意见;市规划局对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选址的合理性出具意见;市环保局对申报野生动物保护利用管理用房建设的出具环评意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难以把握的,应组织专家或有关部门进行认证。
(三)市林业局立项审批
根据森林经营单位的申请,市林业局征求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核林道或林业生产用房建设占用林地期限、面积、范围和用途等内容,对确有必要建设并可行的,出具同意立项文件。森林经营单位凭立项文件及其他林地报批材料,到市林业局窗口办理林地审批手续,市林业局应向森林经营单位下达占用林地批准书,将审批结果抄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
三、加强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监督管理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最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和林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的管理,强化批后监管。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本辖区范围内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的使用情况纳入批后监管的责任范围,市林业局、国土局、水务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要将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分工合作,形成联动机制。
(一)建立全程监管体系
1.事中监管。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范围内已办理审批手续的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建设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及时跟进施工放样、基础工程建设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当地村(居)组织应积极配合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项目的事中管理,对发现有不符合原审批规模和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要及时报市林业局依法处理。
2.事后监管。设施建设完成后,森林经营单位应向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完工报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完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林业、国土、水务、交通、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原审批的规模、标准和用途使用林地。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存在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行为
森林经营单位要坚持林地林用,林道或林业生产用房不得改变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林道或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用于其他非林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性质,禁止擅自将林道或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用于其他经营。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用途、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搞林道或林业生产用房的,责令限期自行纠正整改;对逾期未纠正整改的,由市林业局依法予以查处。非法占用林地依法处罚后,确需使用林地并符合条件的,可依法补办审批手续。
(三)建立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长效机制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纳入土地管理范围,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林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要加强对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规范占用林地。市林业局要通过抽查的方式,加强对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审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加以完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本《通知》自2015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东阳市林道林业生产用房建设立项申请表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