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一、总体要求
(一)为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房屋使用,合理控制和引导我市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所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按本办法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审批手续。
(三)本办法适用于东阳市范围内利用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工业用房严格控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1)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2)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情形。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召集经信、综合行政执法、住建、环保、交通、交警等有关部门及相关镇(乡)、街道进行方案论证(房屋临时改变用途建筑面积在300㎡以内的可以简化程序不组织论证,出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表详见附1)。
(3)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论证或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开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公示结束后,符合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作出《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改变房屋用途行政许可后将决定书函告经信、综合行政执法、住建等部门。
(二)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提供的材料已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事项中公布。
(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自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需要申请延期的,须在期满前六十日内重新申请。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四)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三、土地收益金的收取和计算
(一)单位或个人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须缴纳土地收益金,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土地收益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所在镇(乡)、街道的城镇建设。
(二)单位或个人申请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应按本法明确的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和批准的年限一次性交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将按照社会经济情况、土地和住房市场变化等综合情况依法适时进行调整,现收取标准详见附2。
四、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房屋临时改变用途审批的主管单位,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涉及经信、综合行政执法、住建、环保、市场监管、交警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审查、管理、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