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实施“152”耕地生态建设保护工程,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规范和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确保数量质量到位,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双百”工程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73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东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立项与审批
(一)本办法所称的补充耕地项目包括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复垦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等途径补充耕地的项目。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负责补充耕地的政策制定、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农业农村、财政、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确保补充耕地项目顺利进行。
(三)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启用后采用第三次土地调查)认定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第二次土地调查(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启用后采用第三次土地调查)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得纳入提质改造范围。
(四)项目选址确定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镇乡街道开展项目勘测定界,查清项目区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建(构)筑物、附着物状况,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五)各镇乡街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和专家对项目选址进行实地踏勘,并对项目规划设计、投资预算进行论证。
(六)立项项目经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同意并签署相关部门意见表,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二、项目的实施
(一)补充耕地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招投标、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
(二)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安全、进度和质量管理。监理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管。
(三)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在实施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影响等原因确需变更的,资金预算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报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批准;资金预算变化幅度超过10%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批准。
(四)变更规划设计原则上不得降低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变更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亩均配套工程的数量原则上不得减少,新增耕地范围原则上不能超出或减少原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
(五)项目工程质量的建设标准。
1.土地平整工程。水田田面平整程度在建设过程中高差控制在±10cm以内,通过耕作后格田和梯田(地)内高差达到±3cm以内。旱地地面平整程度在建设过程中高差控制在±15cm以内,通过耕作后达到±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