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0〕143号)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东阳市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集聚区、未来社区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二、实施方法
实施配套幼儿园“五同步”建设管理法,市发改、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一般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
(一)同步规划
1.由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各镇乡(街道),根据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东阳市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落实报批。教育主管部门纳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2.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
3.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交付方式等内容,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在合同中要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估算标准,包括装修等。
4.按照每0.5万、0.75万、1万人口规划设置一所规模分别为6个、9个、12个班的幼儿园,或小区建筑面积达到7.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规划设置6至12个班的幼儿园,同时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小区建筑面积达到7.5万平米,但周边已有公办幼儿园能满足小区居民入园需求的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教育部门共同商议是否必须规划设置小区配套幼儿园。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各镇乡街道,落实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的“大配套园”规划。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在控规单元中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须与第一期开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6.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同步设计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