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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D01-2019-0001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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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7〕3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三十六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出台,协议出让矿业权收益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评估价和市场基准价经集体讨论后报市政府决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以此作为中央与地方分成的计算基数。

  二、分成比例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自2017年7月1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按照中央40%,市、县(市、区)60%的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留市的60%部分中,30%返还所在镇乡街道,主要用于所在区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70%留市财政,专款专用。

  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且“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已缴纳财政的,其分成比例按原规定执行;2017年6月30日以后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其分成比例执行新的规定。

  三、分期缴纳

  探矿权出让收益在200万元(含)以内的,一次性缴清。探矿权出让收益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首期缴纳不低于200万元;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以上的,首期缴纳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40%,剩余部分在探矿权转采矿权后一年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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