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取消两项政府性基金。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经信局、财政局)
2.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残联)
3.取消或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4.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并加大向税务总局争取更多退税额度的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7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科技局)
7.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其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其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金融办)
8.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奖励资金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动漫产业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一档、二档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一档企业减免幅度为100%、二档企业减免幅度为8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全省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12.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
13.阶段性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责任单位:市规划局、财政局、发改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4.落实电价优惠政策。逐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允许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年用电量达到省能源局电力直接交易要求的工商业用户及大工业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连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实现一般工商业电价下降10%的目标,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点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市经信局、供电公司、发改局)
15.加快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严格执行上级政策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根据煤价下降情况适时降低煤电标杆电价。适时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遵照省政府相关文件从严控制天然气输配价格,着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局、供电公司)
16.降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取消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供电公司)
17.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对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厂区内以建筑物幢、栋等为单位与厂区内生产、办公等区域存在明确的物理隔离的职工宿舍生活用电和厂区生产、办公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18.降低用水价格。在我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列为A类的企业享受优惠水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局、水务局、财政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9.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降为0.5%、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的政策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20.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临时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21.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除一类行业(包括支缴比例为120%<含120%>以上的企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22.阶段性下调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23.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上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执行5%下限或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4.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取消部分国道路段收费。(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五、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25.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示付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26.清理规范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与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相关的部门信息平台收费。落实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取消场地租赁费、席位费等费用。取消不动产登记环节中收取的土地转让手续费、公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收费。自2018年10月1日起,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安监局、其他有关部门)
27.降低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2年委托检测费用;对全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20%收取;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局、相关网络运营商)
28.探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测验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等服务探索实行“测验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再继续下降20%。(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建管局、编办(跑改办)、发改局、环保局)
六、进一步降低消防领域服务收费
29.推进“照后减证”。对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名称的,无需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但应当提供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的仅变更名称承诺书。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取消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责任单位:市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