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和化解“两链”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原则,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发挥其“放大器、稳定器、减压器”的作用,帮助企业增信融资,破解“担保链”,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设立“管理规范、风控有效”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帮助解决不同层次企业的融资担保需求,逐步破解“担保链”问题。通过融资担保服务,发挥政府财政投资的增信作用,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优质企业加快发展、帮扶困难企业脱困,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防范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职责分工
成立东阳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金融办、市场监管局、国资办、经信局、人行东阳支行、银监办等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服务和指导,并做好宣传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协调解决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的有关问题;牵头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筹措落实公司成立注册资金;牵头制定、修订《东阳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意见》;牵头实施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考核。
市金融办:协助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组建工作;协助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取得;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把金融机构开展银担合作情况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参与实施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考核。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登记注册。
市国资办:协助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经信局:协助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组建工作;协助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取得。
人行东阳支行:负责探索将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试点。
市银监办:负责指导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与各银行机构协调对接,开展业务合作。
四、工作体系
(一)机构组建和出资方式
成立东阳市国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控担保公司”),首期注册资本为3亿元,由市政府授权东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后视运行情况予以增资。
(二)组织架构
由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组建,明确组织架构、薪酬待遇等事项,确保公司正常运行。
(三)担保对象
坚持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以服务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并达到银行、市国控担保公司的信用记录等合规评估要求;
2.贷款用途符合银行贷款要求,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投资经营活动;
3.企业能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市国控担保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报送、更新工作。
(四)业务范围
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难问题,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征信。
(五)担保额度
1.放大倍数。第一年按注册资本放大5倍,以后视运行情况可放大至8—10倍。
2.担保额度。每个企业单笔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六)担保费用
年担保费率为担保额度的1.2%。
(七)担保比例及担保费收入分配
风险分担指导比例暂定为合作银行20%:市国控担保公司80%,担保费收入归市国控担保公司。
与省担保集团建立再担保关系,风险分担指导比例暂定为合作银行20%:省担保集团40%:市国控担保公司40%,担保费收入分成指导比例暂定为省担保集团40%:市国控担保公司60%。
(八)风险管理
1.风险控制:
(1)申请企业主或原担保人、关联企业、关联人为融资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
(2)政策性担保贷款出现风险的担保额,合作银行承担20%,市国控担保公司承担80%;与省担保集团建立再担保关系的,合作银行承担20%,省担保集团承担40%,市国控担保公司承担40%。
(3)市国控担保公司应与合作银行达成债权定向处置协议,全权享有因担保贷款出现风险发生代偿时的资产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