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完善本市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l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配租、租赁补贴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
(四)市建设局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定工作。
市发改(物价)、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规划、审计、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二、资金筹集与使用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
2.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3.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4.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保障资金;
5.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6.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用等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三、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2.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及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3.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4.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5.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八)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市房地产管理处会同市发改局(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用地所在镇(乡)、街道负责征收补偿相关工作。
(九)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十)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其中,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应当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四、申请和审核
(十三)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市稳定就业的持有本市《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内的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低于45平方米;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4)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申请家庭成员如曾有转让住房(包括出售、赠与、分家析产等)行为已满2年;
(5)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6)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房改、集资建房、借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等情况。
2.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内的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低于45平方米;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申请家庭成员如曾有转让住房(包括出售、赠与、分家析产等)行为已满2年;
(5)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6)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房改、集资建房、借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等情况。
3.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内的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毕业未满7年;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5)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或进行自主创业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6)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且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7)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申请家庭成员如曾有转让住房(包括出售、赠与、分家析产等)行为已满2年;
(8)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9)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房改、集资建房、借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等情况;
(10)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仅指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
4.在城市稳定就业的持有本市《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市《浙江省居住证》连续满六年;
(2)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一年以上,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两年及以上的完税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也未租住公房;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保障对象的配偶未取得本市《浙江省居住证》的及未在本市就学的子女不计入保障人数。
5.当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已实现“应保尽保”,且所有轮候家庭已完成实物配租,还有空置房源的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下列情况以整体配租等形式实施分类保障:
(1)政府应急周转、救灾临时安置;
(2)公益类单位(环卫、公交、医疗等)因实际情况需要临时安置员工;
(3)扶贫搬迁临时安置。
(十四)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均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满法定婚姻年龄子女及需要监护的直系亲属。已满法定婚姻年龄的单身人员,可以单独申请。
(十五)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体现标准如下: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在市区除自住的唯一一套住房外,再无其他住房,且用于自住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小于72平方米,则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十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向其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为个体户的向其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