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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D01-2018-0025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印发

东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财政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医疗健康服务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东委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存量调整与增量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与医共体建设相融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建立适应城乡医疗健康服务共同体机制、促进分级诊疗、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及能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新型补偿机制。

  三、主要内容

  根据《实施意见》精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政府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保障,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等服务,由政府定项补助或由政府、医保和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进行补偿。具体分类补偿政策如下:

  (一)建设发展类项目补助

  建设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改造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人员培养培训等项目。对于以上建设发展的项目支出,按照兼顾必要与可能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给予全额保障。此类项目补助的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购置和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足额在年度预算安排。年度结余的项目资金,可在下一年度统筹调剂使用。

  (二)机构运行类项目补助

  1.正常运行定额补助经费。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基层机构的基本运行经费补助,以2017年财政经常性补助数为基数,按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6%在年初预算中安排。此项补助以市医共体管理中心为单位进行结算。

  2.村卫生室运行补助。对村卫生室的运行暂按《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东政发〔2012〕20号)进行补偿,待条件成熟后根据一体化进程逐步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实行标化工作当量法补偿。

  (三)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付费补偿

  1.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购买服务内容和付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均标准执行,以市医共体管理中心为单位进行结算。

  2.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对政府下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由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由市财政和卫计部门经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3.政府购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乡村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后,市财政和卫计部门参照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标化工作当量法购买。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四)医保或个人购买医疗服务项目的付费补偿

  1.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保基金和个人(自负部分)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全额由个人付费购买。

  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对家庭医生有效签约对象提供的服务,除由医保基金每人每年付费40元和个人每人每年付费20元外,由市财政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人20元的补助。

  3.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及其他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按政策规定的对象和标准由医保基金付费购买。

  四、配套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根据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总体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努力筹措并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类项目所需的资金、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和机构运行补助及其每年增幅不少于6%的资金等落实到位。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医共体管理中心的统筹分配功能,所有增支所需资金均应由各单位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和市医共体管理中心统筹调剂消化,确保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有效,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和机构的正常运行。

  根据《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医疗健康服务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东委发〔2017〕50号),对各市级公立医院的"双下沉"工作每年给予45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具体工作目标考核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二)改革财政资金拨付方式

  根据《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医疗健康服务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东委发〔2017〕50号)精神,为支持和配合医共体建设,政府补助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需拨付的资金,按下列不同方式分类拨付:

  1.建设发展类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医共体管理中心上报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经市卫计、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并下达计划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2.运行定额补助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指标采取按时间进度分季预拨的办法,第一季度拨付30%,其余季度的第一个月各拨付20%,剩余10%结合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兑付。

  3.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在市级部门预算下达后,可按服务人口和规定标准预拨50%,每年8月份再预拨40%,其余部分在次年3月底前经市卫计、财政部门考核后按考核结果拨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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