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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D01-2018-002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一、为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38号)、《浙江省工商局关于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8〕7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三、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四、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五、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按省、市、县(市、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详细填报,做到详细、明确、规范。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六、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七、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股权投资、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鼓励新兴行业登记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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