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基本原则,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管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及餐饮服务等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东阳无欠薪”建设,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三、工作举措
(一)进一步落实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制度
1.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租赁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企业(红木制造、餐饮服务、纺织等)。同时,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存缴办法。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具体的缴纳标准不得低于《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租赁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9〕75号)规定。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积极动员企业与辖区政府签订《不欠薪承诺书》,规范工资支付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按照市本级不少于200万元,镇乡(街道)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安排政府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工资拖欠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周转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发放标准、垫付条件,规范启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兜底保障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3.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按时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社保部门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细则由东阳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
4.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格落实全员实名管理要求,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台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反映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情况,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各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农民工工资应由本人签字领取,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记录要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
5.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6.全面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应切实履行法定支付责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招用农民工的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的办理工作,并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7.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事前、事中监管,严厉查处打击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行为,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强化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制度。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及时准确掌握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欠薪预警监控机制,对日常管理薄弱、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有可能发生欠薪的建筑业企业或在建工程项目,要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提前介入,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把欠薪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8.完善企业欠薪预警信息报送制度。各镇乡、街道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要求,完善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依托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掌握用人单位的实时情况,及时处理相关问题,把欠薪问题处置在可控范围及萌芽状态。同时,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生产经营状况异常信息,定期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欠薪隐患,做好预警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舆情事件。
(二)进一步加大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力度
1.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人力社保、建管、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间的协作,采取专项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效能。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健全人力社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间的案情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追索劳动报酬先予执行等制度,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