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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D01-2018-0011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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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推动医保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0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

  自2019年1月1日起,东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工资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企事业单位中因改制而退岗的人员、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东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的7.5%(含大病保险基本保费非个人部分),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自由职业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一年度东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5%缴纳。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因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调整,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结算调整的过渡期,期间的筹资标准为: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设置二个缴费标准。缴费标准一:个人按每人425元(已含2018年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个人筹资20元)缴纳;缴费标准二:个人按每人200元(已含2018年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个人筹资20元)缴纳,财政补助每人365元。山区村的个人缴纳部分在上述缴费标准基础上减免50元(减免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特困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缴费标准二负担;困难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特困供养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缴费标准一负担。

  四、大病保险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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