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进一步创新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机制,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取消两项政府性基金。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责任单位:建设局、经信局、财政局)
2.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财政局、地税局、残联)
3.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4.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责任单位:国税局)
5.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6.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
7.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其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其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地税局、国税局、金融办)
8.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奖励资金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9.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地税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
10.阶段性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责任单位:规划局、财政局、发改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1.落实电价优惠政策。逐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允许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年用电量达到省能源局电力直接交易要求的工商业用户及大工业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下调4.47分/千瓦时;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经信局、供电公司、发改局)
12.加快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严格执行上级政策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根据煤价下降情况适时降低煤电标杆电价。适时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遵照省政府相关文件从严控制天然气输配价格,着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责任单位:发改局、供电公司)
13.降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取消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政策。(责任单位:发改局、供电公司)
14.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对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厂区内以建筑物幢、栋等为单位与厂区内生产、办公等区域存在明确的物理隔离的职工宿舍生活用电和厂区生产、办公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责任单位:供电公司)
15.降低用水价格。在我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列为A类的企业享受优惠水价。(责任单位:发改局、水务局、财政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6.阶段性下调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下调至0.5%。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局)
17.阶段性下调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责任单位:总工会)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8.适当降低高速公路部分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对5吨至15吨(含)的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率按小于5吨货车标准执行。(责任单位:交通局、发改局)
五、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19.清理和规范一批省级涉企收费项目。清理与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相关的部门信息平台收费。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取消不动产登记环节中收取的土地转让手续费、公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收费。(责任单位:发改局、其他有关部门)
20.探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等服务探索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20%。(责任单位:编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局)
六、进一步降低消防领域服务收费
21.全面推广“免培鉴定”。借鉴驾驶证考取办法,减少鉴定前学校培训环节,节省企业专门培训费用。(责任单位:消防大队)
22.减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不需要提供设施检测报告。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责任单位: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