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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D01-2018-0008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扶持民宿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关于扶持民宿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扶持民宿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民宿发展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家乐规范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33/T 2048-2017)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于扶持我市民宿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形式多样”的原则,围绕提升农村环境、增加农民收入、满足旅游需求总目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壮大民宿经济,推进我市旅游全域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乡村资源优势,大力推进民宿建设。力争到2020年,在A级景区村庄、产业特色精品村新增或改造提升民宿床位800张以上,引进品牌民宿企业1—2家,年接待住宿游客总量达到20万人次以上,成功创建一批高质量的等级民宿,初步形成具有东阳地方特色的民宿发展体系。

  三、适用对象

  1.本意见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后建成的民宿。

  2.申报的民宿须位于A级景区村庄、产业特色精品村、省级及以上的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或卢宅景区内,位于城镇或集镇建成区的村不享受扶持政策。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

  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由市委办、市府办、农办、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文旅办、卫计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建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由市文旅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办确定专人负责配合落实相关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负责民宿政策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及部门间的协调;办公室主要负责民宿经营户和企业的日常指导、管理、督查等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制订相关监督管理措施,明确服务内容。

  (二)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分工

  文旅办:具体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育、等级评定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承担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

  农办:协同文旅办开展民宿开办、勘察、验收和民宿等级评定工作,将民宿周边环境建设纳入各村长效管理机制。

  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制定乡村民宿治安、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做好乡村民宿游客住宿登记和治安安全指导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从事住宿服务的无证经营行为。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对全市乡村民宿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消防隐患问题,及时指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加强对乡村民宿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财政局:负责乡村民宿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的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卫计局:负责实施民宿相关服务项目卫生标准。做好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审查。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局:做好民宿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根据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查标准,做好民宿食品经营的许可和登记,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食品经营无证经营行为。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登记,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乡村民宿合法经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其他部门查处无证从事乡村民宿经营行为。

  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履行民宿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局:完善、规范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牌,加强民宿经营区域交通安全监管。指导科学设置民宿标识系统。

  建管局:指导乡镇抓好民宿房屋质量安全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部门职能做好对民宿的监管和指导工作。

  (三)督查考核

  民宿发展工作列入对镇乡(街道)农业、农村及旅游年度工作考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每年组织开展民宿品质管理综合考评,对先进镇乡(街道)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五、创办条件

  1.创办的民宿要遵循《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33/T 2048-2017)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相关规定。

  2.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当建筑楼层数放宽至5层时,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1号)执行。

  3.民宿的消防安全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1号)和《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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