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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D01-2018-0006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及给予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逃逸或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正、规范操作、便捷高效、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市财政局、公安局、卫计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农业局、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我市救助基金的运行,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救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协调、重要议题和特殊事项的提请审议、报告等工作。

  市财政局下设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救助基金具体日常业务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或修订我市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受理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申请,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市卫计局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受害人以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审核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市农业局负责通知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涉及农业机械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受理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申请,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资格的核实、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的殡仪服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医保经办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提供肇事车辆投保信息,协助做好垫付资金的追偿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沟通顺畅、衔接严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二)受理垫付、补助申请,审核并依法垫付、补助;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按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省级财政按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增值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七)社会捐款;

  (八)其他可以纳入救助基金的资金。

  第八条 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按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增值税数额给予的补助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入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 市公安局应及时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入财政。市财政局每年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划拨至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条 救助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款,并适时设立救助基金捐款渠道,制定救助基金接受社会捐助相关制度,社会捐款全额纳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卫计局对其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具体垫付费用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及需垫付情况书面告知负责处理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中心,并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受理结果。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同时将抢救费用清单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基金管理中心。

  涉及跨区转院需垫付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审核,并将是否垫付的审核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承担抢救工作的医疗机构。

  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及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市财政局与卫计局、人力社保局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会审。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告知受害人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权利,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殡葬机构和受害人亲属,受害人亲属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丧葬费用有关证明材料。

  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殡葬机构已经垫付丧葬费用的,由殡葬机构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

  市民政局应当在丧葬费用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对受害人产生的殡葬基本项目服务费用是否合理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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