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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D01-2017-0028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产业基金退出行为,保护各类出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93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16〕37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东阳江产业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2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基金的退出行为,是指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在达到特定目标或符合规定情形时,按照规定或章程协议约定从参股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中退出的行为。

  政府产业基金从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直投项目或与上级政府合作设立的基金中退出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产业基金退出,原则上应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管”的要求进行操作。

  政府产业基金对外投资运作时,要在章程协议中事先设计好政府出资部分的退出通道,明确让利方式,建立适时退出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政府出资合理退出;要严格退出程序,切实支持各类出资人取得合法权益;要加强有效监管,科学评估出资价值,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产业基金退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产业基金出资合作设立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政府出资部分应报经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与上级政府合作设立的基金,延长存续期限须取得上级政府出资方的同意。

  第六条 政府产业基金从存续期满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中退出,按照章程协议约定条件实施退出;存续期未满,但已达到章程协议约定的预期目标或符合规定情形的,经各方出资人协商一致并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可适时提前退出。

  与上级政府合作设立的基金,任意一方政府出资人需在存续期未满时退出的,除章程协议约定外,也可根据政府产业基金的绩效考评结果实施提前退出。

  第二章 退出方式

  第七条 政府产业基金退出主要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清算等方式。

  (一)股权转让方式,是指将公司制子基金(直投项目)中的政府出资按照法定程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或以外的法人及自然人。

  (二)份额转让方式,是指将合伙制子基金(直投项目)中的政府出资按照法定程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以外的法人及自然人。

  (三)股票减持方式,是指政府产业基金参股投资企业公开上市后,政府出资所持有股票按照法定程序在二级市场公开转让减持。

  (四)减少资本方式,是指政府产业基金的政府出资部分无法实现转让或回购时,与其他股东协商通过减资程序实现退出。

  (五)清算方式,包括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破产清算是参股投资子基金(直投项目)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政府出资依照破产法相关程序进行清算后退出;解散清算是指参股投资子基金(直投项目)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被责令终止,政府出资按法定程序清产核资后退出。

  (六)其他方式,是指政府产业基金采取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契约制模式,政府出资按契约约定条件进行转让或赎回的方式实现退出。

  第八条 政府产业基金退出应当在各方出资人的共同监督下组织实施,并将政府出资部分和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按照规定办理政府出资退出及收益收缴手续。

  第九条 政府产业基金与各合作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退出时产生的归属于政府的本金和投资收益,除明确规定继续用于政府产业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部门。政府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直投项目发生的亏损应由出资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条 政府产业基金退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章程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并事先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产业基金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产业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基金管理机构批准,政府产业基金所持股权(份额)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在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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