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推动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加快推进我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效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1)企业股改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贡献,按 100%转入。企业股改引进战略投资者,股改完成后未挂牌上市前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贡献,按 100%转入。
开展股改的企业,以完成股改之前3年实际缴纳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类税种,下同)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企业完成股改后一年起,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贡献,连续3年按 100%转入。企业上市挂牌后3年内,对地方贡献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按 100%转入。
(2)企业并购重组市外优质企业,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并将市外优质企业主营业务转移到我市设立子公司的;企业并购重组市内企业,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企业被市外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新投资方占总股本50%以上的;企业通过借壳上市的。以上情况因并购重组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贡献,按100%转入;并购重组完成后3年内,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年度税收增长高于全市增长幅度部分形成的地方贡献,按 80%转入。在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时依法及时给予办理,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按 100%转入。
(3)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市内证券机构开户、转让限售股的,按其股权转让形成的地方贡献,按 80%转入。上市公司法人股东中的一般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公司,在本市注册登记、减持限售股的,其股权转让形成地方贡献,按80%转入。
二、项目奖励
除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专项资金外,财政另行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企业股改、上市、融资等项目奖励。
(1)对到“新三板”挂牌的培育企业分阶段予以180万元奖励:与具有证券执业资质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新三板”挂牌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80万元奖励;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奖励5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2万元。
企业境内首发上市,分阶段奖励500万元:与具有证券执业资质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100万元;列入省证监局辅导的,奖励200万元;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奖励100万元;完成境内首发上市,奖励1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或企业在境内买壳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东阳并在东阳纳税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实现转板,补足奖励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