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东阳市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和《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变更的情形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股份合作、转包、出租等形式依法进行林权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是指经营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经审查后依法记载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样式按浙江省林业厅规定执行。
第四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流转关系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实行属地发证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办理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机关,市林业局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管理和承办机关。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合同约定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市林业局提出发证申请。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
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期限以流转合同期限为准, 但最长不能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并不得超过法定林地承包期限。
林权转让、林权转包(出租)、林权互换等合同参照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的,需经林地所有权人(发包方)同意。
第十条 集体统一经营(统管山)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须持有合法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的,由林地所有权人(发包方)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天。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发证申请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30日内书面答复利害关系人。
第十二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登簿;
(五)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流转合同原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基本信息和宗地四至界址;
(六)申请登记山片公示情况证明;
(七)集体统一经营(统管山)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办理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