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进一步优化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主体招引
1.年交易额超10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类电商平台,纳入统计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当年按实际使用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次年纳入统计交易额增长超过20%的,延续补助。
2.年销售额超5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纳入统计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当年按实际使用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次年纳入统计交易额增长超过30%的,延续补助。
年销售额超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纳入统计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当年按实际使用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次年纳入统计交易额增长超过50%的,延续补助。
以上2条房租指剔除业主方减免或补助后的实际交纳房租。
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商园区,对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内租用办公、研发、仓储用房,并每月向“浙江省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系统”上报数据的,按实际租用面积600平方米内(含)的补助0.3元/平方米·日,超出部分不予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二、支持平台建设
4.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场地,电商企业整体入驻率超过80%的电子商务园区,按建筑面积给予园区主办主体1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每家园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5.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企业)规范优化运营。对首次通过等级评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企业),分别给予3A级2万元(1万元)、4A级4万元(2万元)、5A级8万元(4万元)奖励,升级奖励按补差计算。
6.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收入超过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5万元。
三、鼓励做大做优
7.首次纳入统计批发零售范围并持续在库2年(含)以上的限上电商市场主体(不含个体户),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纳入统计的电商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含)以上,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分别予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按差奖励。
四、推进跨境应用
9.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和应用。鼓励各类跨境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建设海外仓,对符合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运营一年以上且投入运营后实现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的,按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30%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应用公共海外仓开展业务的且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5万美元以上的,按仓储服务成本(不包含物流成本)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企业通过数字营销、线上展会拓展业务
10.鼓励实施数字营销推广市场。经商务局备案,企业通过与Facebook、Google、京东出海等知名平台合作开展数字营销、线上展会推广等方法积极开拓市场的,按服务费的5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4万元。
11.鼓励企业承办线上展会。经市商务局审定,本市企业积极承办线上展会的,且线上展位数达到50个、300个、600个的,分别奖励承办方5万元、10万元、20万元;承办由国家级、省级行业协会主办的线上展会,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
六、完善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