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执法资源、完善协同机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等要求,现就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转事项和管辖区域
自2020年9月30日起,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中涉及我市发展改革、经信、教育、自然资源、林业、城市绿化、房地产业、建筑业、历史建筑、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及农村环境卫生等19个方面共299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详见附件),划转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二、职责边界
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执行。原先约定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中职责边界清单不一致的部分作废,按新的职责分工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外,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上述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涉及上述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行调整的,不再另行公告。
(三)本公告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