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力度,推进产业集聚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以下简称小微园)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统筹规划
1.明确园区定义。小微园是指具有明确产业和功能定位,具备相应规模,符合相应建设标准,具有完善功能布局,拥有统一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实现集中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平台。
2.强化规划管控。各镇乡街道要根据东阳市小微园五年建设行动计划,围绕镇域特色产业,明确规划布点和目标任务。规划部门应积极指导配合做好小微园规划,结合产业特色适度放宽建筑限高、非生产性用房占比等指标,符合条件的,优化服务,简化流程。规划编制相关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列支。
3.创新建设模式。鼓励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僵尸企业、闲置土地、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开发建设小微园;鼓励采用“园中园”模式,在工业功能区、老旧工业园区内规划建设小微园;鼓励采取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小微园;鼓励改造提升出租型企业相对集中区块,引进专业机构运营管理。
4.优化园区设计。综合考虑园区定位、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因素,加强园区总体设计,明确功能布局、建筑规模、厂房结构、配套设施等内容,合理规划生产、展示、仓储、物流、办公、住宿、停车等功能区块。
二、明确建设标准
5.规模条件。新建型小微园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亩,入驻企业总数不少于10家。
6.控制指标。小微园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4以上(工业地产项目建筑容积率上限3.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工业地产项目不高于50%),建筑高度上限50米,应符合控规要求。要有相对集中的绿地规划。
7.配套设施。小微园基础配套设施齐全,集中配套一定比例的职工宿舍、食堂、办公场所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按不大于7%的比例,建设面积按不大于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控制。工业园区综合服务配套型和设计研发型小微园(园中园)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放宽比例。
三、规范建设行为
8.激活建设主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参与小微园建设,积极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资方式,因地制宜选择政府主导开发、行业龙头企业开发、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发、集体企业联合开发等模式。采用工业地产开发模式建设的小微园,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发单位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资质。
9.制订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应按照小微园总体设计要求,制订项目建设方案,并报市转升办备案。建设方案要明确功能定位、招商方案(工业地产项目要明确房产销售的最高价格、自持比例等)、建设进度、环保设施、物业管理办法等内容。
10.依法依规审批。按照“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模式,成立工作专班进行服务,加快推进小微园项目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相关建设指标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
11.加强项目管理。各镇乡街道要与小微园建设业主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开发建设要求、价格限制、企业入园、最低亩均产出(园区投产运营后亩产税收需达到15万元/亩以上)等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对未达到亩产税收标准的由投资建设主体补齐,对未达到或不履行《项目投资管理合同》的,不得享受相关小微园扶持政策。
四、严格产权管理
12.采用租售模式。鼓励小微园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采取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的小微园项目可根据建设方案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和转让(销售)。产权销售及不动产权属登记参照房地产管理模式办理。
13.明确分割标准。可按层为最小单元进行产权分割,单个入园(包括出租和出售)企业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一层生产性用房产权根据招商需求进行分割;员工宿舍最小分割单元为套(间),但必须与生产性用房捆绑销售。双拼、多拼生产性用房允许竖向单元按层分割。小微园内公建配套以及区间道路、绿化等用地为园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予分割登记。
14.鼓励主体自持。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园,鼓励开发主体自持,在《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中明确自持比例、自持年限等,开发主体自持比例不低于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园区非生产用房、配套设施应由开发主体自持,与出让合同年限相一致,其中员工宿舍可以部分销售,自持比例不低于宿舍面积50%。
15.规范转让行为。利用存量用地、闲置用地或低效用地(达到或连片达到50亩以上规模)建设小微园,需实施分割转让或销售的,先由政府收回,重新进行公开出让。入园企业按照购置合同购得小微园厂房,并按合同约定使用。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需按照购置合同约定进行规范转让,受让方应符合小微园入园相应标准。属地政府和建设管理方享有优先回购权。
五、加强园区管理
16.明确运营主体。小微园必须成立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园区的管理、服务、招商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入驻小微园管理运营,鼓励多个小微园连锁管理运营。
17.明确准入条件。(一)凡入驻小微园的企业及项目须同时符合具备以下准入条件:(1)入园企业必须为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政策及布局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节能环保相关要求。(2)入园企业原则上为未受让过工业用地的企业,如现有工业用地的必须已得到充分自用、无闲置土地。(3)入园非新办企业的上年税收总额不得低于20万元、应税销售不得低于400万元,如为整治类的行业企业,需达到其行业整治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入园。(二)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入园:(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成长型小微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者纳税总额持续增长且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的企业;同产业类型企业,以税收优先。(3)东阳市级以上科技型、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4)优质企业:①行业龙头企业的关键配套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企业或者孵化器毕业的企业;②上一年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企业;③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5)在我市已供过工业用地,且厂房被征收或者将被征收的企业。(6)在我市已供过工业用地,有意向园区集聚,愿意通过回购、置换等方式入园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