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经市十五届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复工复产企业电费奖励
对在2020年2月29日前(含),达到电力复工条件的企业,以2020年2月26日用电量为基准,对2020年2月27日至2月29日期间每日新增用电量给予0.6元/度的奖励。
对2020年2月29日用电量达到2020年1月8日基准用电量75%以上的企业,以2020年2月29日和2月26日用电量,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基准电量,对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每日新增用电量给予0.3元/度的奖励。
上述奖励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