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低效工业用地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低效工业用地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力度,在《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亩产税收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6〕5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逐步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不断提升工业用地承载力,全面提升工业发展的质量与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和处置既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又要尊重历史,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二)分类处置、兼顾权益。以促进土地的重新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低效工业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兼顾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人等各方利益,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分类制定处置方式。
(三)盘活存量、科学利用。对清理出来的低效工业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利用方案,规范操作流程,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和产出率。
三、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低效工业用地(指土地利用不充分、产出效益低下的工业用地),认定标准为:
(一)工业企业上一年度亩产税收低于8万元的工业用地,其中经济开发区(长松岗工业区、华店工业区)为上一年度亩产税收低于10万元的工业用地(注:①亩产税收参照2019年全省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亩均税收计算方法,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包含13项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②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优惠税收并入纳税总额计算;③建设期企业在合同期内暂不列入;④上一年度亩产税收5-8万元〔长松岗工业区和华店工业区5-10万元〕的规上企业和规上培育企业在2020年底前暂不列入;⑤上一年度亩产税收5-8万元〔长松岗工业区和华店工业区5-10万元〕、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和B类的工业企业在2020年底前暂不列入;⑥上一年度亩产税收5-8万元〔长松岗工业区和华店工业区5-10万元〕、完成效评值的红木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红木办提供〕在2020年底前暂不列入);
(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
(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环保问题且无法整改的工业用地。
四、目标任务
(一)2019年底前全面启动1万亩以上低效工业用地的清理整治,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的企业基本出清;
(二)力争到2021年政府收储低效工业用地10000亩以上,其中2019年3000亩以上,2020年4000亩以上,2021年3000亩以上。
五、处置流程
(一)认定公示
1.审核认定。由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对低于亩产税收标准的工业用地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信息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行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用地情况说明,包括用地面积、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或土地证、房产证)、用地手续、纳税情况(亩产税收)等;
(3)企业厂区(厂房)建设现状情况说明,包括建筑面积、土地出租情况等;
(4)认定理由说明。根据核查结果,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下发《低效工业用地认定通知书》,并将核查内容上报市低效工业用地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低效整治办)进行统一认定。
2.公示通报。核查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予以重新核实。
3.建立数据库。完善“一企一档”,建立动态管理库,全面建立低效工业用地整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跟踪、督查和评价制度。
4.挂牌警示。对公布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由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对其红牌警示,在企业门口张贴统一标牌,并在各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公示栏进行公示。
(二)整治倒逼
对认定后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强化政策倒逼,严格执法监督,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整治。
1.依法拆违。对未依法批准、不符合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上建筑物或新增违法建筑依法及时处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一律予以拆除。
2.安排节能限电。对依法可以采取节能限电措施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一律采取节能限电措施。
3.实行差别化政策。对列入低效工业用地的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可参照我市相关政策实施差别化措施。
4.要素调控。对列入低效工业用地且不能完成自行整改的企业不再享受各级财政扶持和奖励政策;不予安排新增用能指标,实行用能限额控制;不新增排污权指标;取消享受政府性转贷资金使用资格(经市经信局会同金融办〔帮扶办〕认定的重点帮扶对象除外);我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转让,转让过程中的材料清单需经镇乡街道汇总后报市低效整治办审核确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5.税务辅导和税收风险核查。重点加强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的税收征管及风险管理工作,强化征收管理、防止漏征漏管,严肃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6.推进监管整治常态化。由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牵头,联合消防、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整治高压态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限期不能整改到位且依法应当关停的,予以关停。
(三)自行整改
在整治倒逼过程中,有并购重组、增资技改投入、实施改扩建、招商引资等实质性行动或计划提高产出效益的,可允许企业自行整改,但必须制定包含整改措施、具体做法、实施时间步骤、整改期限、整改后预期效益等内容的处置方案,并经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审核后上报市低效整治办同意。
土地使用人根据批准的整治方案,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整改开发利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市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无需基础设施建设的应确保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在1年内自行完成整改,整改期限内不适用整治倒逼措施。根据整改方案,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定期(每3个月至少一次)进行督查,如整改达不到时间进度要求的,立即依法实施停产整顿。整改时限到期后,如整改到位的,可从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库中移除,整改后仍属于低效工业用地的,从严对标开展整治,直至依法收回。
(四)收购储备
对整治倒逼或自行整改后仍被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企业,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合法取得工业用地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由市政府指定平台收购(具体收购办法由市国资办、低效整治办联合制定下文)。收回的低效工业用地,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代为管理。
收购前的政策处理、历史遗留等问题由所在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牵头,相关部门全力配合解决,所需经费在市政府安排的工作经费中列支。其中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对非违法主体原因(主要指政府原因)造成的,结合企业税收贡献情况,经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集体研究后可酌情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评估价的50%。对涉及征收村集体土地的,鼓励村集体采用“飞地模式”和“以地换房”安置,促进集聚发展。具体可由政府在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的小微园中回购一定建筑面积的工业地产,按村集体征地面积5%—10%的建筑产权无偿给予;或者村集体以建筑成本价回购一定比例工业地产,标准控制在征地面积的30%范围内。
鼓励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规划布局小微企业集聚区(小微园)建设,用于安置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且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其中市国资平台应投资建设一定数量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允许土地被收购储备、具有较好成长性的企业,以建筑成本价在小微企业创业园购买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工业地产。
低效工业用地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应积极引导企业向收购平台申请收储,主动对接企业做好相关工作,提高企业申请收储的积极性,如企业愿意纳入收储且符合收储条件的,协助其提交申请材料,收购平台加快办理收储手续。
(五)科学利用
收回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时优先用于工业,但根据实际可采取“退二优二”、“退二进三”、复垦还田等方式组织实施。涉及集体建设用地需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纳入政府储备,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为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在连片清理整治区块内依法取得工业用地产权的非低效工业用地企业,采取“飞地”形式安置到小微园或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具体政策参照《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老旧工业区块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东政发〔2019〕29号)执行。
六、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东阳市低效工业用地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附后)。具体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低效工业用地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镇乡街道党(工)委、经济开发区负责人为成员,统筹低效工业用地清理整治工作,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抽调各职能部门人员进行集中办公,负责统筹协调、任务分解、督查落实等具体工作。各镇乡街道和部门要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从严对标整治标准,确保此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