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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D00-2019-0005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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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法规文件和东阳市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建设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和国有资产完整,结合本市实际,经市第十五届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我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范围和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审计条例》的规定,市审计局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公共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审计、审计调查、跟踪审计、审计核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二)本意见所称公共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2.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

  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4.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5.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三)公共投资项目开展预算执行审计一般审计以下内容:

  1.投资决策情况;

  2.项目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3.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4.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5.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情况;

  6.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7.甲供材料设备管理情况;

  8.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9.工程投资控制情况;

  10.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情况;

  11.建设单位内部控制情况;

  12.投资绩效和环境保护情况;

  13.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审计的内容。

  (四)公共投资项目开展竣工决算审计,除包括预算执行审计内容外,一般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工程造价。

  (五)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2.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4.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5.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6.材料设备供应情况;

  7.项目投资控制情况;

  8.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9.投资绩效情况;

  10.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审计的情况。

  (六)公共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2.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4.工程施工图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5.施工中发生的设计、施工变更情况;

  6.工程量的计量情况;

  7.分部分项工程预算定额套用情况;

  8.工程取费情况;

  9.材料实际使用情况;

  10.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情况;

  11.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审计的情况。

  二、审计职责划分

  (一)投资总额(概算)800万元(含)以下及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由市审计局实施结算审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内审人员或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在收到审核报告后下个季度初将审核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审计或根据需要安排审计核查。

  (二)投资总额(概算)800万元以上且施工合同约定由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的项目,由市审计局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三)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安排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和跟踪审计的,列入市审计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市重点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报主管部门和市分管领导批准,可聘请中介机构开展跟踪审计。

  三、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审计局报送下一年度需市审计局实施审计的项目清单,由市审计局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公共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市审计局或中介审核机构提交招标文件等送审资料,详见附表《东阳市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计资料清单》。

  (三)投资总额800万元(概算)以上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审核的项目,在结算审核后1个月内提交招标文件等送审资料,报市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安排该项目审计核查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审核等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每季度初(10日内)向市审计局提交上季度总投资(概算)1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已进行结算项目的审核结果和项目清单(以审核报告时间为准)。

  (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公共投资项目抽查、核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违反职业道德等问题,对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公告。

  四、审计实施、配合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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