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拓展新兴业态就业渠道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调控的下限,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大力发展信息网络经济、先进装备制造、健康生物医药、文化影视时尚和休闲旅游服务五大千亿产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水平,推进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商务局、文旅办、卫计局、地税局、金融办、国税局、人行东阳支行等负责)
(二)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动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动其与小微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和科技创新券,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等负责)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发展。调整优化不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为“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提供试错空间,不断扩大新兴业态就业规模。大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等行业与互联网融合。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各部门和镇乡街道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国税局、人行东阳支行等负责)
完善新兴业态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常住地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等负责)
二、优化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者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实行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校大学生在校内租房或在校内创业园创办市场主体的,可凭校方或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高校毕业生等创业群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帮扶等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对创业园按每成功孵化1家企业给予1万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个私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全额贴息。积极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对评为我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根据孵化数量及成效给予每家示范基地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等负责)
(六)鼓励举办各类众创活动,加大创业补贴力度。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经人力社保部门评审的创业沙龙、小型论坛、创业嘉年华等众创活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绩效评估后按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服务费用,其中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孵化器举办面向内部创业者的众创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每次5000元的补贴。社会机构承办的面向全社会的众创活动,经绩效评估后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服务费用。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营造创业氛围,经县级(含)以上创业型城市创建办公室批准举办的创业大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绩效评估后按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服务费用。鼓励各类机构承办创业大赛。在我市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获奖者,按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扶持政策,补贴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年1万元。其中在省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可享受我市人才扶持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市编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人力社保局、残联、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研究通过财政出资、产业基金投入等方式,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引导国有、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重点投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具有较强创新性的企业,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科学评估创业者贷款申请条件和还款能力,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重点人群,优先满足其创业担保贷款需求。放宽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市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金融办、人行东阳支行、国资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精准帮扶,促进各类群体稳定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落实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应征入伍扶持政策。将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补助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合并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招用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由毕业年度内调整为毕业2年以内。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镇乡(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以及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的,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另定。
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落实高校征兵工作机制,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市农办、经信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农业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就业见习实习支持力度。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可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6-12个月。将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吸纳在校生来东实习,鼓励企业与对口高校签署合作协议,对吸纳在校生实习的企业,给予实习补贴,补贴标准为:专科(高职)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补贴时间最长12个月。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2018年起,求职创业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将标准提高至3000元。(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农办、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等负责)
积极帮助留学人才来东创业就业,允许引进人才先办居住证再创业,并为其提供创业投资、落户、签证、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积极推荐我市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团市委等负责)
(十)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市人力社保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