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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D00-2018-0006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力度,推进产业集聚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8〕13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集聚发展推进工业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7〕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园(以下简称小微园)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统筹规划

  1.明确园区定义。小微园是指具有明确产业和功能定位,具备相应规模,符合相应建设标准,具有完善功能布局,拥有统一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实现集中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平台。

  2.强化规划管控。各镇乡街道要根据东阳市小微园三年建设行动计划,围绕镇域特色产业,明确规划布点和目标任务。规划部门应积极指导配合做好小微园规划,结合产业特色适度放宽建筑限高、非生产性用房占比等指标,符合条件的,优化服务,简化流程。规划编制相关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列支。

  3.创新建设模式。鼓励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僵尸企业、闲置土地进行二次开发建设小微园;鼓励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用于小微园建设;鼓励采用“园中园”模式,在工业功能区、老旧工业园区内规划建设小微园;鼓励采取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小微园;鼓励改造提升出租型企业相对集中区块,引进专业机构运营管理。

  4.优化园区设计。综合考虑园区定位、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因素,加强园区总体设计,明确功能布局、建筑规模、厂房结构、配套设施等内容,合理规划生产、展示、仓储、物流、办公、住宿、停车等功能区块。

  二、明确建设标准

  5.规模条件。新建型小微园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亩,入驻企业总数不少于10家。

  6.控制指标。小微园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4以上(工业地产项目建筑容积率上限3.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工业地产项目不高于55%),厂房层数一般应达到4层以上(工业地产项目建筑高度上限35米,其中基础配套设施可放宽至50米,应符合控规要求)。要有相对集中的绿地规划。

  7.配套设施。小微园基础配套设施齐全,集中配套一定比例的职工宿舍、食堂、办公场所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按不大于7%的比例,建设面积按不大于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控制。

  三、规范建设行为

  8.激活建设主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参与小微园建设,积极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资方式,因地制宜选择政府主导开发、行业龙头企业开发、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发、企业联合体建设等模式。采用工业地产开发模式建设的小微园,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发单位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资质。

  9.制订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应按照小微园总体设计要求,制订项目建设方案,并报市转升办备案。建设方案要明确功能定位、招商方案(工业地产项目要明确房产销售的最高价格、自持比例等)、建设进度、环保设施、物业管理办法等内容。

  10.依法依规审批。按照“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模式,成立工作专班进行服务,加快推进小微园项目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相关建设指标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小微园初始运行约定期限届满后,对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履约认定,通过履约认定后可换发不动产权正式证。

  11.加强项目管理。各镇乡街道要与小微园建设业主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开发建设要求、价格限制、企业入园、最低亩均产出(园区投产运营后第一年亩产税收需达到15万元/亩,第二年需达到23万元/亩,第三年需达到27万元/亩)等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对未达到亩产税收标准的由投资建设主体补齐,对未达到或不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的,不得享受相关小微园扶持政策。

  四、严格产权管理

  12.采用租售模式。鼓励小微园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采取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的小微园项目可根据建设方案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和转让(销售)。产权销售及不动产权属登记参照房地产管理模式办理。

  13.明确分割标准。可按层为最小单元进行产权分割,单个入园(包括出租和出售)企业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一层生产性用房产权根据招商需求进行分割;员工宿舍最小分割单元为套(间),但必须与生产性用房捆绑销售。双拼、多拼生产性用房允许竖向单元按层分割。小微园内公建配套以及区间道路、绿化等用地为园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予分割登记。

  14.鼓励主体自持。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园,鼓励开发主体自持,在《项目管理合同》中明确自持比例、自持年限等,开发主体自持比例不低于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园区非生产用房、配套设施应由开发主体自持。

  15.规范转让行为。入园企业按照购置合同购得小微园厂房,并按合同约定使用。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需按照购置合同约定进行规范转让,受让方应符合小微园入园相应标准。属地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五、加强园区管理

  16.明确运营主体。小微园必须成立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园区的管理、服务、招商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入驻小微园管理运营,鼓励多个小微园连锁管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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