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扶持创业
第一条 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执行先照后证政策,对筹建周期较长并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可先办理筹建登记。创业主体从事电子商务、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可将住宅(包括辅房、车库)、大学生公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域范围内的,可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予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第二条 大力推进众创平台建设。顺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支持发展创业服务业,运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建设大众创业园,努力提高园区管理水平和孵化效果,对创业园按每孵化成功1家企业给予1万元,每年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对经市人力社保局和相关部门认定有孵化价值的企业,可给予连续2年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开展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对评为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评为金华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与青创工场一次性资助政策为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三条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替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核发《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由市发改委负责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施创业融资帮扶。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标准及期限为: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随军家属(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的贴息,贴息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优化风险补偿政策。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反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人行东阳市支行、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金融办联合制定。符合上款要求,金融机构发放未经创业担保基金的担保、且贷款利率在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贷款,给予经办金融机构贷款发放额1%的补贴。
第五条 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建立众创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第六条 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重点人群在本市创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营业执照、社保缴费及纳税凭证等,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满6个月或在孵化基地创业满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6000元租房补贴。
第七条 全面推进创业培训。鼓励高校、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创业就业指导,积极引导大学生在东创业就业。2016-2017年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市院校扶持大学生创业就业。根据各院校每年度扶持大学生在我市创业就业人数和增加的比例,给予每所院校一定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教育局联合制定。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培训补贴1000元(其中在校生500元/人)。鼓励举办高层次人才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导师、科研人员、电商领军人才、初创企业经营者等参加创业素质能力提升培训的,给予最高每人2500元的培训补贴。
第八条 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搭建创业项目征集平台,由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多途径、多形式征集创业项目,经评估入库的,给予项目申报方每项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评选为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奖励。
第九条 全面推进创业实训。鼓励在东高校、高中职院校建立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和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经市人力社保、教育、财政等部门认定为优秀的,3年内给予每年5-10万元的补助。鼓励高校联合企业创办信息网络经济创业实训基地,经市人力社保、财政、经信等部门认定为优秀的,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第十条 支持农村电商及农村旅游经济发展。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农村旅游项目,开办家庭旅馆(民宿)创业的,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具有10人以上家政服务员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企业为员工实际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家政服务企业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的,可凭保险单据给予保费40%的补贴。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并在我市落户和毕业年度内我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收入低于我市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可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的工资性就业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人数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稳定企业就业岗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职工队伍相对稳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给予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社保补贴。其中小微企业裁员率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但仍在3%以内的,给予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稳岗社保补贴。
第十五条 帮扶困难人员就业。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月收入达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开始(即从享受第1个月起计算)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补贴至退休。已在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其补贴期限相应扣减。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4050"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加强就业援助。回本市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经市人力社保局、教育局、财政局审核,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六条 做好公益性岗位就业。各级政府及村级集体设置的非盈利性公共管理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非全日制的可按我市上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全日制的,可按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至退休。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基层社会服务岗位的,可按东阳市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各类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我市常住劳动者和在我市就业6个月以上的外地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首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每年1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联合制定。
第十八条 深入开展校企合作活动。定期组织开展校企对接合作活动,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委托高校定向培养(时间2年以上)技术技能型或管理型大学生,毕业后在企业工作满1年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企业不超过5000元/人的补助,每年补助人员不超过企业在岗人数的2%,总数每年不超过40人,每人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深化就业协作招聘推介活动。人力社保部门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开展人力资源协作、外出招聘推介等活动,用人单位参加市统一组织外出人力资源协作、招聘等活动的,给予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展位费和交通、食宿费用补贴。鼓励各镇乡(街道)每年开展招聘推介活动,按活动规模和取得的成效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费用补贴。在东高校、高中职院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指导,组织校园招聘活动,经认定的校园招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鼓励工艺美术、红木家具行业协会有计划组织木雕、竹编、红木家具的设计、加工技能提升培训和创新比武活动,按活动取得的实际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和奖励,每次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强化保障
第二十一条 积极组织就业见习。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可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6-12个月。将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工作,每2年评选1次市级示范见习基地,对评选为示范见习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对评为金华市级示范见习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录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除个人缴费部分外)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强化镇乡(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就业创业信息监测统计工作。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贴合并调整为创业就业服务补贴。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对经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验的市级创业型社区(村)、众创空间、创业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效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补贴。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营造创业氛围,经县级(含)以上创业型城市创建办公室批准举办的创业论坛、创业大赛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对创业大赛得奖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创业大赛得奖项目在我市正式注册并运营产生效益的,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创业先进人物评选,对评选出的创业先进人物,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金华市级以上创业先进人物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创业专家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培训指导、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并对重点项目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创业专家、导师的服务报酬可按服务成效以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开展优秀创业导师评选,入围优秀创业导师的,可优先推荐市拔尖人才评选。
第二十四条 加强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镇乡(街道)要建立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月报制度,加强监测企业业务培训,发挥基层网格员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专职工作人员的作用,督促监测企业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对及时、准确上报的企业,给予监测员每项监测不超过100元/月的工作补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中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办理登记认定的下列人员: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失业登记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有《特困证》劳动力、城镇低保边缘户失业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要求是本市常住的相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中企业社保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最低标准之和;"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11%,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为上年度本市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基本医疗保险为上年度本市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
同一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