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原则;
(二)水平适度、量力而行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临时救助和其他救助制度相衔接原则;
(五)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市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做好本市范围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市公安、卫计、教育、建设、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民政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本临时救助办法适用对象包括:
(一)东阳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居住在东阳市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三)外出就学期间户口迁移至就学地的原东阳市户籍人员;
(四)在东阳市范围内遭遇溺水、交通事故、火灾等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流动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的救助范围具体为:
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突发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人员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措施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对遭遇溺水、交通事故、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每户不低于2000元,每人不高于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救助。因主要劳动力死亡等情况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二)对因家庭成员医治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在当年度扣除各种医疗报销、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医疗费用仍然巨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每户不低于2000元,每人不高于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救助。特困供养、低保、困境儿童、150%低保、困难重度残疾人等对象以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三)对于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每户不低于600元,每人不高于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救助。
(四)因火灾等情形,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第八条 建立健全救助转介服务制度。对于临时救助过程中发现的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要协助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加强临时救助和社会工作服务的对接,在提供物质帮扶的基础上,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转介提供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
第四章 救助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分为申请对象申请和管理审批机构主动发现代为申请两类。
(一)申请对象申请: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一类对象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类对象向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三类对象向就学前原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四类对象向突事事故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因身体不便或其他特殊原因,可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主动发现代为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三类对象)或学生证、《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支出单据、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救助对象银行卡复印件等。
对提交材料不齐备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一般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对象授权委托,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市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根据核对结果,结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方式,直接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临时救助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救助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救助金额1500元(含)以下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紧急程序:
因火灾、交通事故、危重疾病等紧急情况,为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先救助后补办手续的方式,确保临时救助各项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将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临时救助经费需要。
第十四条 各镇乡街道应当建立应急救助周转资金,保证救急救难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救助和上门发放现金的形式,但发放时需完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民政局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救助标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便民办事大厅设立统一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窗口,规范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
第十八条 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市民政局应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牵头职能,向社会公开社会救助热线,协调公安、教育、卫计、新闻媒体等部门,借助网络、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畅通求助报告渠道。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逐步建立日常巡查和困难群众排查机制,充实基层救助力量,及时发现需救助对象,主动予以施救。
第十九条 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整合部门救助信息,实现民政与人劳社保、公安、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功能,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实现精准救助。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资金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一步增强基层临时救助的能力建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资金、物资或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十二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3日起施行。原《东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东政发〔2011〕5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已在东阳居住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一年的人员,在2016年7月1日前可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