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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东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中共东阳市委〔2012〕20号文件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仅从事辅助服务的有关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励数量: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9项,三等奖不超过18项。市科技成果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5项,可与市科技进步奖项目重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为:
  (一)科技进步奖主要授予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技术开发类、基础公益类、国家安全类、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项目完成单位和个人;
  (二)科技成果奖主要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我市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完成单位。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申报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理论上有较大突破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
  (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在高新技术领域形成主导技术和产品,在改造传统产业中提升技术水平,在解决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解决公共安全领域公益技术,对民生发展作出贡献;
  (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明显,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管理规范,并在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提供研发经费、技术资料、仪器设备和人员保障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企事业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各级行政机关和管理部门一般不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在科学技术工作第一线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转化工作;
  (二)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专利发明、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中分工明确,并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科技、经济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9-15人。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承担。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该行业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每个行业评审组由7人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及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及行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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