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推动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和《中共东阳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市委〔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目标,以明晰产权主体、理顺产权归属和分配关系为主要内容,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创新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达到农民普遍持股,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目的,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依法依规原则。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集体资产所有权仍属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或非法侵占、私分,股权只作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二是坚持农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的选择,尊重客观历史,广泛征求意见,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科学量化集体资产。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实行"一村一策",分类指导,严格程序,阳光操作,平稳有序地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三)总体目标:到2014年底,全市1/3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所有村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合作制改革。通过改革,基本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
二、规范改革程序
(一)建立班子,制订方案。建立由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社)监委主任和社员代表共同组成的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改革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经济合作社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浙江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的要求,拟订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
(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成果,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集体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清产核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清产核资结果须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三)股东界定,量化股权。严格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按照"宽接收、广覆盖"的原则,由全体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边界,并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特殊人员的资格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名单应张榜公布。股权设置原则上只设"人口股",男女享有平等股权。在资产量化上,一般只将经营性净资产纳入折股量化的范围,实行"确权确股",对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可将公益性资产、土地(家庭承包的土地除外)等资源性资产折股,采用"确权确股不确股值"的方式。股权坚持"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股权量化和具体设置方案,经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股权量化和具体设置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另行制定)
(四)机构设置,变更登记。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过渡权力机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申请设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和资产管理、收益分配、股权管理、经济责任等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设立后,应办理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变更手续,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原村经济合作社不再保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原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登记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准予办理相应更名手续。原村经济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承和承担。
(五)规范运作,分配收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等制度规范运作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参与市场竞争。资产运营收益按其成员拥有股份进行分配,其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鉴于我市行政村区域调整情况,合并村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原则上以合并后的村为单位实施,成员股权分配可结合合并前村社不同资产等状况予以确定,实行差别持股。
三、创新运行机制
(一)完善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总结推广经营班子年薪制、风险抵押金制以及外聘职业经理人、独立董事等经营管理机制。引导有条件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探索股权激励机制,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对村集体资产进行重大投融资、整体出租、抵质押贷款等事项,由股东大会或由股东大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决定。
(二)规范财务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严格实行财务"阳光"公开制度,接受监事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同时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规范股权收益分配,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先提取20%的公积公益金,再提取福利费等其他提留后,实行按股分红。
(三)创新发展方式。引导和鼓励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自身资产和自然资源状况,运用项目制、现金配股、土地入股等方式,与股东、相关市场主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已撤村建居、集体土地全部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探索公司化等方式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解决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模糊、机制不活、监督不力等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解决农村利益分配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消除农村劳动力转移顾虑,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各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迫切性,切实抓好落实。
(二)落实政策,强化支持。认真落实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股份经济合作社申报实施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设等各类支农项目,不断拓展财政支持领域。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实施农村土地征收村级留用地政策。优化税费政策,按现行政策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有关更名手续中土地、房屋等权属变更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物业项目的税费减免政策。对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设立机构,加强领导。为确保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市成立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指导改革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府办、农业局、组织部、信访局、农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房管局、妇联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镇乡、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五、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东阳市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推动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和《中共东阳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市委〔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目标,以明晰产权主体、理顺产权归属和分配关系为主要内容,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创新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达到农民普遍持股,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目的,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依法依规原则。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集体资产所有权仍属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或非法侵占、私分,股权只作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二是坚持农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的选择,尊重客观历史,广泛征求意见,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科学量化集体资产。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实行"一村一策",分类指导,严格程序,阳光操作,平稳有序地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三)总体目标:到2014年底,全市1/3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所有村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合作制改革。通过改革,基本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
二、规范改革程序
(一)建立班子,制订方案。建立由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社)监委主任和社员代表共同组成的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改革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经济合作社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浙江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的要求,拟订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
(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成果,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集体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清产核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清产核资结果须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三)股东界定,量化股权。严格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按照"宽接收、广覆盖"的原则,由全体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边界,并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特殊人员的资格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名单应张榜公布。股权设置原则上只设"人口股",男女享有平等股权。在资产量化上,一般只将经营性净资产纳入折股量化的范围,实行"确权确股",对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可将公益性资产、土地(家庭承包的土地除外)等资源性资产折股,采用"确权确股不确股值"的方式。股权坚持"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股权量化和具体设置方案,经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股权量化和具体设置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另行制定)
(四)机构设置,变更登记。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过渡权力机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申请设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和资产管理、收益分配、股权管理、经济责任等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设立后,应办理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变更手续,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原村经济合作社不再保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原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登记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准予办理相应更名手续。原村经济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承和承担。
(五)规范运作,分配收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等制度规范运作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参与市场竞争。资产运营收益按其成员拥有股份进行分配,其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鉴于我市行政村区域调整情况,合并村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原则上以合并后的村为单位实施,成员股权分配可结合合并前村社不同资产等状况予以确定,实行差别持股。
三、创新运行机制
(一)完善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总结推广经营班子年薪制、风险抵押金制以及外聘职业经理人、独立董事等经营管理机制。引导有条件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探索股权激励机制,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对村集体资产进行重大投融资、整体出租、抵质押贷款等事项,由股东大会或由股东大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决定。
(二)规范财务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严格实行财务"阳光"公开制度,接受监事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同时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规范股权收益分配,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先提取20%的公积公益金,再提取福利费等其他提留后,实行按股分红。
(三)创新发展方式。引导和鼓励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自身资产和自然资源状况,运用项目制、现金配股、土地入股等方式,与股东、相关市场主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已撤村建居、集体土地全部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探索公司化等方式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解决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模糊、机制不活、监督不力等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解决农村利益分配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消除农村劳动力转移顾虑,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各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迫切性,切实抓好落实。
(二)落实政策,强化支持。认真落实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股份经济合作社申报实施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设等各类支农项目,不断拓展财政支持领域。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实施农村土地征收村级留用地政策。优化税费政策,按现行政策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有关更名手续中土地、房屋等权属变更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物业项目的税费减免政策。对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设立机构,加强领导。为确保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市成立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指导改革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府办、农业局、组织部、信访局、农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房管局、妇联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镇乡、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五、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东阳市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