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关于加快推进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精神,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加快我市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的意义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明晰农村宅基地产权关系,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工作。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通过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违法行为,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登记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规定和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登记。登记后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尊重历史、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以尊重历史的态度,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不同历史时期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前提下,规范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妥善保存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严格规范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任务
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明晰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者合法权益,发挥宅基地用益物权效用,激发广大农民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农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通过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着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符合登记条件农户的宅基地发证率达到85%以上。
四、工作步骤和主要内容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3月底前)
1.动员部署。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2.调查摸底。各镇乡(街道)组织抽调人员,对辖区内宅基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摸清不同时期建房农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存在"一户多宅"、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情况,建立一户一档,为分类妥善处理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打好基础。
3.政策制定。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遵循"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拟定符合东阳实际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具体操作意见,经市政府批准下发。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4月至11月)
1.业务培训。市国土部门根据具体操作意见对各国土所的土地登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登记要领,统一处理标准和补办条件,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做到应发尽发。
2.规范登记。 根据全市宅基地调查摸底情况和数字地籍调查成果,由镇乡(街道)牵头,国土、规划、执法等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建立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联合办理机制。以行政村为单位,逐宗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处理意见书。对符合条件的,镇乡(街道)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拆除。同时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严格规范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对于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先处理违法行为、后补办相关手续、再公示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对于拆旧建新的,严格执行新宅基地审批与原宅基地收回同时办理的规定,并在新宅基地登记时同步注销原宅基土地使用证。对于已征收或拆迁补偿到位且未注销登记的,应依申请或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对于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权登记后,应及时将相应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5年12月)
对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完善和改进宅基地审批机制,落实宅基地共同管理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宅基地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协调、发动宣传等工作。要组织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专门负责权属调查,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
(二)大力宣传发动。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充分调动村民支持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三)强化服务保障。要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继续深化"窗口办证"服务,加快土地登记速度,方便群众办证。为减轻农民负担,取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本费、地籍测量费和权属调查费。需要公证机关办理宅基地继承公证的,应按件减半收取费用,不按财产额比例计费。
(四)严格执行规定。各镇乡(街道)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关口,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宅基地住宅的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
(五)强化领导责任。各镇乡(街道)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负主要责任,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凡因责任心不强,马虎从事,致使土地证书被撤销或被查实登记发证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检查考核。市委市政府将该项工作列入对镇乡(街道)的年度工作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将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关于加快推进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关于加快推进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明晰农村宅基地产权关系,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工作。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通过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违法行为,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登记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规定和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登记。登记后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尊重历史、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以尊重历史的态度,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不同历史时期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前提下,规范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妥善保存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严格规范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任务
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明晰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者合法权益,发挥宅基地用益物权效用,激发广大农民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农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通过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着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符合登记条件农户的宅基地发证率达到85%以上。
四、工作步骤和主要内容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3月底前)
1.动员部署。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2.调查摸底。各镇乡(街道)组织抽调人员,对辖区内宅基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摸清不同时期建房农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存在"一户多宅"、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情况,建立一户一档,为分类妥善处理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打好基础。
3.政策制定。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遵循"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拟定符合东阳实际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具体操作意见,经市政府批准下发。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4月至11月)
1.业务培训。市国土部门根据具体操作意见对各国土所的土地登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登记要领,统一处理标准和补办条件,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做到应发尽发。
2.规范登记。 根据全市宅基地调查摸底情况和数字地籍调查成果,由镇乡(街道)牵头,国土、规划、执法等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建立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联合办理机制。以行政村为单位,逐宗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处理意见书。对符合条件的,镇乡(街道)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拆除。同时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严格规范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对于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先处理违法行为、后补办相关手续、再公示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对于拆旧建新的,严格执行新宅基地审批与原宅基地收回同时办理的规定,并在新宅基地登记时同步注销原宅基土地使用证。对于已征收或拆迁补偿到位且未注销登记的,应依申请或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对于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权登记后,应及时将相应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5年12月)
对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完善和改进宅基地审批机制,落实宅基地共同管理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宅基地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协调、发动宣传等工作。要组织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专门负责权属调查,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
(二)大力宣传发动。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充分调动村民支持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三)强化服务保障。要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继续深化"窗口办证"服务,加快土地登记速度,方便群众办证。为减轻农民负担,取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本费、地籍测量费和权属调查费。需要公证机关办理宅基地继承公证的,应按件减半收取费用,不按财产额比例计费。
(四)严格执行规定。各镇乡(街道)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关口,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宅基地住宅的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
(五)强化领导责任。各镇乡(街道)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负主要责任,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凡因责任心不强,马虎从事,致使土地证书被撤销或被查实登记发证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检查考核。市委市政府将该项工作列入对镇乡(街道)的年度工作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将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