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遏制居住出租房火灾多发势头,促进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依据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金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金政办发〔2015〕14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全市居住出租房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和消除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改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状况,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两年的努力,使全市居住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2015年底前,完成对全市居住100人以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作为火灾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重点区域的南马镇居住出租房全面完成整治;2016年3月底前,完成居住30人以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居住10人以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2017年底前,力争基本完成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居住出租房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三、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对象是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用于出租的居住(3人以上)房屋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的区域。
四、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2月下旬)。各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重点抓好《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排查登记阶段(2015年12月下旬至2016年1月31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基层站所、村(社区)等力量,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房、房不漏间"的原则,对本区域的居住出租房开展全面排查登记工作,摸清底数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督促出租人主动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排查登记期间,要同步开展排查整治,做到边查边改,切实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三)深入整治阶段(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各镇乡、街道要在排查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深入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对存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规范用火、用电、用气,整修电气线路,配备消防设施,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登记在册的隐患基本消除。
(四)检查考核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采取逐级申报验收的方式开展检查考核。由各镇乡、街道组织力量逐户开展检查验收,建立工作台账;市政府将对镇乡、街道全面进行检查考核,对居住100人以上的出租房100%检查,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房抽查率不低于30%,居住10人以上的出租房抽查率不低于20%,居住3人以上的出租房抽查率不低于10%;居住3人以下的出租房抽查率不低于5%。
五、整治措施
(一)强化备案登记。市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各镇乡、街道及村(居)委会要督促出租人及时将居住出租房相关信息进行申报登记,主动采集居住出租房基本信息,录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等相关信息系统,并现场核查建筑结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等方面情况,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在登记的同时签订责任书;对不符合安全条件或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整改。流动人口100人以上的企业要将员工集体宿舍或居住出租房屋汇总后统一申报登记。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积极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在排查登记的同时,应督促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居住100人(含)以上的出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辖区镇乡(街道)应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三)实施分类整改。各镇乡、街道要按照《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全面排查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进行梳理分类,逐一明确整改单位、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对排查发现的违法建筑,要结合"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县创建"工作,坚决予以拆除,确保居住出租房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到位。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分隔不到位的,必须用实体墙进行防火(物理)分隔,并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配备灭火器、逃生绳、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器材的,必须配置到位。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房居室、公共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居住出租房未安装电气保护装置的,要按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要求,安装应用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到"不漏一户"。存在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或者电力表后私拉乱接、过载用电等危及电力安全行为的,必须坚决整改。居住出租房集中的村(社区),应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专用充电装置,并与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
(四)实行标识管理。各镇乡、街道及村(居)组织要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等级评价和"红、黄、绿"三级标识制度,将居住出租房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日常监管内容。对于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红色标识),禁止出租、承租,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黄色标识),应审慎办理,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绿色标识),应积极推荐,引导出租人、承租人共同推进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强化综合治理。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管理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市公安局要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联合镇乡、街道加大排查力度,摸清居住出租房屋底数,组织专职协管员开展居住出租房全面排查和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建立等级评估、分级管理等长效机制;市消防大队要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市建设、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依法查处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及违法违章搭建出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的行为;市安监局要依法查处居住出租房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利用居住出租房从事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行为;供电公司要为相关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内用电线路安全状态检查提供专业支持,协助执法部门依法对不配合整改行动的单位(个人)停止供电。市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办公室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件时,应将出租房消防安全状况纳入核查范围。
(六)依法从严查处。严格执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居住出租房屋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属于违法建筑的,一律不得出租;与生产经营场所合用,防火分隔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出租。
(七)加强宣传教育。重点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从保障房屋承租人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八)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火灾危险性分析、消防安全分类管理以及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大力推进"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合理控制流动人口总量,严格按照不低于5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统筹流动人员、出租房登记管理,共同做好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流动人员多、租赁需求大的区域,要通过建设廉租房、员工公寓等办法,统筹帮助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安办)。各镇乡、街道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上级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镇乡、街道分管领导为组长,基层派出所分管副所长为副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指导各镇乡、街道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及时研究解决居住出租房综合治理中碰到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镇乡、街道要结合我市实际,鼓励引导居住房屋出租人安装应用电气安全、火灾报警、救生缓降等技防、物防设施,提高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水平。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居住出租房的安全管理。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特别是重点区域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要予以通报表彰,树立典型;对组织整治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中扯皮推诿、措施不力、督办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要启动约谈机制;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亡人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信息反馈。各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居住出租房综合整治相关情况,每月25日将《全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汇总表》(见附件)报送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
《东阳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东阳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全市居住出租房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和消除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改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状况,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两年的努力,使全市居住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2015年底前,完成对全市居住100人以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作为火灾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重点区域的南马镇居住出租房全面完成整治;2016年3月底前,完成居住30人以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居住10人以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2017年底前,力争基本完成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居住出租房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三、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对象是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用于出租的居住(3人以上)房屋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的区域。
四、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2月下旬)。各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重点抓好《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排查登记阶段(2015年12月下旬至2016年1月31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基层站所、村(社区)等力量,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房、房不漏间"的原则,对本区域的居住出租房开展全面排查登记工作,摸清底数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督促出租人主动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排查登记期间,要同步开展排查整治,做到边查边改,切实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三)深入整治阶段(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各镇乡、街道要在排查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深入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对存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规范用火、用电、用气,整修电气线路,配备消防设施,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登记在册的隐患基本消除。
(四)检查考核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采取逐级申报验收的方式开展检查考核。由各镇乡、街道组织力量逐户开展检查验收,建立工作台账;市政府将对镇乡、街道全面进行检查考核,对居住100人以上的出租房100%检查,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房抽查率不低于30%,居住10人以上的出租房抽查率不低于20%,居住3人以上的出租房抽查率不低于10%;居住3人以下的出租房抽查率不低于5%。
五、整治措施
(一)强化备案登记。市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各镇乡、街道及村(居)委会要督促出租人及时将居住出租房相关信息进行申报登记,主动采集居住出租房基本信息,录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等相关信息系统,并现场核查建筑结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等方面情况,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在登记的同时签订责任书;对不符合安全条件或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整改。流动人口100人以上的企业要将员工集体宿舍或居住出租房屋汇总后统一申报登记。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积极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在排查登记的同时,应督促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居住100人(含)以上的出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辖区镇乡(街道)应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三)实施分类整改。各镇乡、街道要按照《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全面排查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进行梳理分类,逐一明确整改单位、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对排查发现的违法建筑,要结合"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县创建"工作,坚决予以拆除,确保居住出租房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到位。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分隔不到位的,必须用实体墙进行防火(物理)分隔,并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配备灭火器、逃生绳、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器材的,必须配置到位。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房居室、公共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居住出租房未安装电气保护装置的,要按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要求,安装应用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到"不漏一户"。存在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或者电力表后私拉乱接、过载用电等危及电力安全行为的,必须坚决整改。居住出租房集中的村(社区),应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专用充电装置,并与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
(四)实行标识管理。各镇乡、街道及村(居)组织要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等级评价和"红、黄、绿"三级标识制度,将居住出租房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日常监管内容。对于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红色标识),禁止出租、承租,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黄色标识),应审慎办理,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绿色标识),应积极推荐,引导出租人、承租人共同推进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强化综合治理。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管理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市公安局要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联合镇乡、街道加大排查力度,摸清居住出租房屋底数,组织专职协管员开展居住出租房全面排查和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建立等级评估、分级管理等长效机制;市消防大队要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市建设、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依法查处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及违法违章搭建出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的行为;市安监局要依法查处居住出租房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利用居住出租房从事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行为;供电公司要为相关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内用电线路安全状态检查提供专业支持,协助执法部门依法对不配合整改行动的单位(个人)停止供电。市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办公室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件时,应将出租房消防安全状况纳入核查范围。
(六)依法从严查处。严格执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居住出租房屋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属于违法建筑的,一律不得出租;与生产经营场所合用,防火分隔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出租。
(七)加强宣传教育。重点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从保障房屋承租人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八)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火灾危险性分析、消防安全分类管理以及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大力推进"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合理控制流动人口总量,严格按照不低于5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统筹流动人员、出租房登记管理,共同做好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流动人员多、租赁需求大的区域,要通过建设廉租房、员工公寓等办法,统筹帮助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安办)。各镇乡、街道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上级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镇乡、街道分管领导为组长,基层派出所分管副所长为副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指导各镇乡、街道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及时研究解决居住出租房综合治理中碰到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镇乡、街道要结合我市实际,鼓励引导居住房屋出租人安装应用电气安全、火灾报警、救生缓降等技防、物防设施,提高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水平。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居住出租房的安全管理。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特别是重点区域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要予以通报表彰,树立典型;对组织整治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中扯皮推诿、措施不力、督办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要启动约谈机制;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亡人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信息反馈。各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居住出租房综合整治相关情况,每月25日将《全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汇总表》(见附件)报送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