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东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东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持续运行,改善全市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4〕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指污水接户、收集管网、处理终端以及与之相关的系统。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由市建设局主管运行维护和管理,建成一批,验收一批,管理一批。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按照"市财政补助、镇乡(街道)配套补贴、村(民)自筹"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 市财政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职,互相协作"的原则,切实担负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运行维护实施细则、监督考核办法、巡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办法和资金奖补办法等,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一)市农办牵头做好项目综合验收和竣工项目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日常考核和其它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资金的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三)市建设局负责落实运行维护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制订、运行维护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管理、考核及补助资金发放;指导镇乡街道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四)市卫计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改厕工作,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五)市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质达标排放监管工作,对具备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管;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镇乡(街道)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组织实施,主要任务:
(一)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专门领导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和各村(小区)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和处理。
(二)在市建设局指导下选定合适的第三方专业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长效运行维护,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处理第三方专业运行服务机构和村(小区)报送的运行维护中的相关问题。
(三)落实农民私人建房截污纳管工作,并列入房屋综合验收必验项目。指导新开办农家乐(农家餐馆)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应纳尽纳。
(四)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人保管,确保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的完整;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工作。
(五)筹措落实镇乡(街道)配套补贴经费。
第八条 村(小区)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业主单位,在镇乡(街道)的指导下做好村(小区)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主要任务:
(一)落实本村(小区)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自筹经费。
(二)加强日常巡查,一旦发现窨井渗漏、污水管网破损或堵塞、终端设施损坏的,要立即安排进行维修,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和终端的正常运行。对出现较严重的影响正常运行的问题,各村(小区)应及时向属地镇乡(街道)报告,查明原因,提出有效的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本村(小区)新建住房、开办农家乐(农家餐馆)的污水统一纳管接入,将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村规民约》。
(四)协助镇乡(街道)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第九条 农户作为受益主体,在新建房屋时,应自行负责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卫生间污水、厨房污水和洗涤污水)接入。同时,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清扫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检查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镇乡(街道)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市建设局牵头每季度一次对各镇乡(街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安排补助资金;镇乡(街道)每月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东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2015年11月23日
东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持续运行,改善全市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4〕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指污水接户、收集管网、处理终端以及与之相关的系统。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由市建设局主管运行维护和管理,建成一批,验收一批,管理一批。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按照"市财政补助、镇乡(街道)配套补贴、村(民)自筹"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 市财政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职,互相协作"的原则,切实担负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运行维护实施细则、监督考核办法、巡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办法和资金奖补办法等,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一)市农办牵头做好项目综合验收和竣工项目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日常考核和其它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资金的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三)市建设局负责落实运行维护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制订、运行维护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管理、考核及补助资金发放;指导镇乡街道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四)市卫计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改厕工作,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五)市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质达标排放监管工作,对具备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管;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镇乡(街道)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组织实施,主要任务:
(一)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专门领导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和各村(小区)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和处理。
(二)在市建设局指导下选定合适的第三方专业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长效运行维护,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处理第三方专业运行服务机构和村(小区)报送的运行维护中的相关问题。
(三)落实农民私人建房截污纳管工作,并列入房屋综合验收必验项目。指导新开办农家乐(农家餐馆)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应纳尽纳。
(四)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人保管,确保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的完整;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工作。
(五)筹措落实镇乡(街道)配套补贴经费。
第八条 村(小区)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业主单位,在镇乡(街道)的指导下做好村(小区)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主要任务:
(一)落实本村(小区)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自筹经费。
(二)加强日常巡查,一旦发现窨井渗漏、污水管网破损或堵塞、终端设施损坏的,要立即安排进行维修,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和终端的正常运行。对出现较严重的影响正常运行的问题,各村(小区)应及时向属地镇乡(街道)报告,查明原因,提出有效的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本村(小区)新建住房、开办农家乐(农家餐馆)的污水统一纳管接入,将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村规民约》。
(四)协助镇乡(街道)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第九条 农户作为受益主体,在新建房屋时,应自行负责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卫生间污水、厨房污水和洗涤污水)接入。同时,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清扫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检查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镇乡(街道)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市建设局牵头每季度一次对各镇乡(街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安排补助资金;镇乡(街道)每月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