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东阳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存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财政资金择优定期存放机制,依据国家和省对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市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择优确定财政资金定期存放银行。
第三条 竞争性存放的资金范围为:在确保日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较长时间(半年以上)闲置的我市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专户资金、社保基(资)金、非税收入资金的活期存款。
第四条 参与竞争性存放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社保基(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参与竞争性存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投标银行)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阳市区域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或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四)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五)个人所得税在东阳市申报或代扣代缴。
第六条 财政资金存放公开招投标应遵循效益优先的原则,应通过设定不同金额和期限的组合,争取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 竞争性定期存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收回的,存放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制定当期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标计划,主要包括资金性质、招标金额、存放期限、标的设置等,并根据当期招标计划,编制招标邀请函,将本期招标的资金性质、规模、期限、标的设置、投标资格要求等书面通知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银行。
第九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公开招标等采购形式,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利率。
第十条 中标原则。在投标截止日,按定期存款年利率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按照高收益率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当投标银行所投标的相同时,通过对各投标银行评标确定中标结果。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投标银行应当在招标邀请书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东阳市财政资金招投标标书(第 期)》等。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0.1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竞争性谈判等其它招标方式可以在0.1亿元以下。
第十三条 投标量限定。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我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25%。每家竞标银行的财政定期存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该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5%。
第十四条 投标银行代表按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以及投标银行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投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市招标组织部门。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做拒收处理。
第十七条 在投标截止期内竞标银行少于3家的,取消本次招投标工作,延后择日重新举行。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工作事宜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做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三)投标银行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无效标的处理:
(一)公开招标投标量低于0.1亿元或投标量变动幅度不为0.1亿元的整数倍(竞争性谈判等其它招标方式可以在0.1亿元以下);
(二)竞标银行当期投标存在以下情形的:
1.当期投标总额超过本期我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25%;
2.该行市级国库定期存款余额超过其投标截止日上月末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5%;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宣读投标银行名称、投标的具体标的和金额,并录入计算机系统,系统按高收益率优先规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第二十二条 开标后,出现资金年收益率相同的情况,通过评标确定中标银行及中标金额。评标指标为经济发展贡献,评委根据竞标银行的经济发展贡献指标分值高低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经济发展贡献指标是反映竞标银行对东阳经济发展的支持情况,具体按《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按地方贡献度分配财政性资金存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14]1号)的考核分数为准。
第五章 中 标
第二十三条 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银行。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与中标银行签订财政资金定期存款存放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办理资金存放手续。如招标计划中的存款有属定期未到期的,待到期后再予以划转,存款期限从划转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投标银行在中标后以各种理由不履行的,取消该中标银行3年内的投标资格。重新按资金年收益率从高到低排序,顺延给其他投标银行。
第二十六条 如需使用未到期财政定期存放资金的,市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日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形市财政部门有权提前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并取消中标银行3年内的投标资格: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评级降低至3级的且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下的;中标银行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利率的;中标银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公益捐赠意向的;中标银行被查实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中标银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中标银行未在资金存放到期日次日前结清本息并将本息划转至市财政局指定账户的。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存放银行不服从资金调配指令,未在两个工作日完成资金调配的,取消该银行以后的存放资格。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九条 质疑投诉依照我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东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阳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东阳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存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财政资金择优定期存放机制,依据国家和省对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市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择优确定财政资金定期存放银行。
第三条 竞争性存放的资金范围为:在确保日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较长时间(半年以上)闲置的我市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专户资金、社保基(资)金、非税收入资金的活期存款。
第四条 参与竞争性存放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社保基(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参与竞争性存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投标银行)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阳市区域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或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四)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五)个人所得税在东阳市申报或代扣代缴。
第六条 财政资金存放公开招投标应遵循效益优先的原则,应通过设定不同金额和期限的组合,争取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 竞争性定期存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收回的,存放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制定当期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标计划,主要包括资金性质、招标金额、存放期限、标的设置等,并根据当期招标计划,编制招标邀请函,将本期招标的资金性质、规模、期限、标的设置、投标资格要求等书面通知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银行。
第九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公开招标等采购形式,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利率。
第十条 中标原则。在投标截止日,按定期存款年利率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按照高收益率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当投标银行所投标的相同时,通过对各投标银行评标确定中标结果。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投标银行应当在招标邀请书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东阳市财政资金招投标标书(第 期)》等。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0.1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竞争性谈判等其它招标方式可以在0.1亿元以下。
第十三条 投标量限定。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我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25%。每家竞标银行的财政定期存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该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5%。
第十四条 投标银行代表按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以及投标银行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投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市招标组织部门。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做拒收处理。
第十七条 在投标截止期内竞标银行少于3家的,取消本次招投标工作,延后择日重新举行。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工作事宜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做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三)投标银行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无效标的处理:
(一)公开招标投标量低于0.1亿元或投标量变动幅度不为0.1亿元的整数倍(竞争性谈判等其它招标方式可以在0.1亿元以下);
(二)竞标银行当期投标存在以下情形的:
1.当期投标总额超过本期我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25%;
2.该行市级国库定期存款余额超过其投标截止日上月末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5%;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宣读投标银行名称、投标的具体标的和金额,并录入计算机系统,系统按高收益率优先规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第二十二条 开标后,出现资金年收益率相同的情况,通过评标确定中标银行及中标金额。评标指标为经济发展贡献,评委根据竞标银行的经济发展贡献指标分值高低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经济发展贡献指标是反映竞标银行对东阳经济发展的支持情况,具体按《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按地方贡献度分配财政性资金存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14]1号)的考核分数为准。
第五章 中 标
第二十三条 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银行。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与中标银行签订财政资金定期存款存放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办理资金存放手续。如招标计划中的存款有属定期未到期的,待到期后再予以划转,存款期限从划转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投标银行在中标后以各种理由不履行的,取消该中标银行3年内的投标资格。重新按资金年收益率从高到低排序,顺延给其他投标银行。
第二十六条 如需使用未到期财政定期存放资金的,市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日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形市财政部门有权提前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并取消中标银行3年内的投标资格: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评级降低至3级的且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下的;中标银行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利率的;中标银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公益捐赠意向的;中标银行被查实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中标银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中标银行未在资金存放到期日次日前结清本息并将本息划转至市财政局指定账户的。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存放银行不服从资金调配指令,未在两个工作日完成资金调配的,取消该银行以后的存放资格。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九条 质疑投诉依照我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东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