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东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是指东阳市范围内住宅物业电梯、住宅物业与相连非住宅物业的共用电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业主,是指在配有住宅电梯的住宅物业及与住宅物业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内对该电梯享有共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电梯维修费用包括材料费(含易损件更换)、人工费及与本次维修直接相关的土建工程费等。易损件是指电梯正常运行过程中较容易损坏的元器件(部件)。
第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该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只一个的,应有书面文件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电梯的,被委托单位(个人)为该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使用权的,实际使用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也可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四)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建设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等部门协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的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
第八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对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第九条 电梯维修、更新等相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费用以及单台单次在3000元以下(含)的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无物业服务费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支付;有其他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
(二)电梯单台单次维修、改造、更新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负责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电梯公司将施工方案向金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审核确认,使用管理者持金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审核确认单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按《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在该电梯经金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经决算后拨付。
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且按《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尚未续筹到位的,由该电梯受益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短期内无法续筹到位的,应建立经费筹措机制。
第十条 因电梯停用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急需维修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出维修申请报告并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审核同意后,按以下简易程序申请维修资金或政府垫资。
(一)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出电梯维修申请报告,并在该电梯使用管理区域内公示,特殊情况可加急办理。维修申请报告应包含维修公示单、维修内容、维修预算、施工单位资质等内容。
(二)电梯使用管理者持电梯维修申请报告,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的审核确认单,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的,可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持电梯维修申请报告、垫资申请报告等材料,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垫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存在困难的,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划拨资金给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对电梯维修过程进行监督,维修后的电梯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及时归还政府垫资。
(四)无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实施。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的,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及时督促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对电梯实施维修和更新,维修经费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备用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技术评估,作为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的依据:
(一) 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 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 能耗严重超标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技术评估,并在之后每五年进行一次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 对于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且短期内无法续筹到位的住宅小区电梯:
(一)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区域内住宅小区电梯日常和专项监察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通报给电梯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
(二)市场监管局应定期将使用期已超过15年的电梯目录通报给物业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对目录内电梯所在建筑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报给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对电梯使用单位申请提出的电梯技术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进行技术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通报给电梯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
(四)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物业主管部门核查结果后,应督促使用管理者在一个月内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缴、续缴方案,报物业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参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东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
2015年8月4日
东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是指东阳市范围内住宅物业电梯、住宅物业与相连非住宅物业的共用电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业主,是指在配有住宅电梯的住宅物业及与住宅物业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内对该电梯享有共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电梯维修费用包括材料费(含易损件更换)、人工费及与本次维修直接相关的土建工程费等。易损件是指电梯正常运行过程中较容易损坏的元器件(部件)。
第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该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只一个的,应有书面文件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电梯的,被委托单位(个人)为该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使用权的,实际使用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也可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四)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建设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等部门协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的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
第八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对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第九条 电梯维修、更新等相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费用以及单台单次在3000元以下(含)的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无物业服务费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支付;有其他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
(二)电梯单台单次维修、改造、更新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负责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电梯公司将施工方案向金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审核确认,使用管理者持金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审核确认单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按《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在该电梯经金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经决算后拨付。
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且按《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尚未续筹到位的,由该电梯受益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短期内无法续筹到位的,应建立经费筹措机制。
第十条 因电梯停用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急需维修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出维修申请报告并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审核同意后,按以下简易程序申请维修资金或政府垫资。
(一)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出电梯维修申请报告,并在该电梯使用管理区域内公示,特殊情况可加急办理。维修申请报告应包含维修公示单、维修内容、维修预算、施工单位资质等内容。
(二)电梯使用管理者持电梯维修申请报告,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的审核确认单,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的,可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持电梯维修申请报告、垫资申请报告等材料,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垫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存在困难的,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划拨资金给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对电梯维修过程进行监督,维修后的电梯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及时归还政府垫资。
(四)无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实施。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的,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及时督促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对电梯实施维修和更新,维修经费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备用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技术评估,作为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的依据:
(一) 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 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 能耗严重超标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技术评估,并在之后每五年进行一次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 对于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且短期内无法续筹到位的住宅小区电梯:
(一)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区域内住宅小区电梯日常和专项监察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通报给电梯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
(二)市场监管局应定期将使用期已超过15年的电梯目录通报给物业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对目录内电梯所在建筑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报给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对电梯使用单位申请提出的电梯技术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进行技术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通报给电梯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
(四)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物业主管部门核查结果后,应督促使用管理者在一个月内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缴、续缴方案,报物业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参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